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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定

颁布时间:1988-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以后,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乱砍滥伐林木的风仍然没有得到制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有的领导干部乱批条子,超限采伐;有的倒卖、购运木材,从中牟利;有的倒卖木材采伐证,典卖青山;有的藉口林权、地界不清,哄抢盗伐国有或集体林木;有些地方甚至发生持械拦截运材车辆,殴打护林人员,砸毁木材检查站的事件,严重破坏了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乱砍滥伐林木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特别对一些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处理手软,袒护和包庇了违法分子,甚至还有一些领导同志错误地认为毁林牟利是群众急于致富的表现,“合情合理不合法”,对肇事者姑息纵容,放任自流,致使乱砍滥伐的歪风屡禁不止。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九八七年二十号文件和林业部、公安部今年八月十九日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制止毁林歪风,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林区县和半林区县的干部群众,继续认真学习《森林法》、中发〔1987〕20号文件、两部今年八月十九日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要集中一段时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开展以制止乱砍滥伐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保护森林、制止毁林的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群众妥善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讲清不能急功近利,用破坏森林资源的办法致富的道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乱砍滥伐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省司法厅和林业厅要制定具体的普法教育规划,通过教育,使干部群众自觉地以法治林,以法护林,勇敢地与破坏森林的行为作斗争。

  二、抓紧查处毁林案件。各地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紧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发布以后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案件以及在此以前发生的重大案件,要抓紧进行查处。打击的重点是策划、煽动毁林的首恶分子、持械威胁、殴打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倒买倒卖木材的惯犯以及伪造证件、进行许骗、合伙分赃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同检察院和法院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已经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凡处理过轻、群众意见大的,都要重新处理。犯罪情节已经查清的案件,要尽快判决。尚未立案的,要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尽快立案查处。各种毁林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些人身上,都要依法严惩,决不能手软。重大的毁林案件,要公捕公判、登报广播,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各地清查处理毁林案件的工作,争取在今年十月底前要基本搞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整顿木材流通渠道。木材生产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严禁超计划采伐。木耳、香茹等林副业生产所需木材都要纳入计划,严禁盲目采伐和生产。要大力提倡代料栽培等科学经营方法,尽量节材减耗。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制定下达。严格实行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须持有经林业部门批准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木材出境须持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铁路、交通部门对无证木材一律不得承运。申报木材出省运输车皮计划,由省林业厅归口管理。按照中央指示的规定,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必须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销售。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清理、整顿木材交易市场和所有经营木材的单位及个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木材的,立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下达。

  四、分级负责,妥养处理林权纠纷。各地对有争议的林木,一律冻结采伐。对借口林权争议乱砍滥伐、哄抢盗伐林木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好林权争议问题。林权纠纷在一个县境内,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县际之间的,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处理;省属国营林业单位与乡村集体发生争议的,继续由省政府派出的专门工作组牵头,组织国营林业单位和有关地、市协商解决。各地的林权争议问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解决,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五、加强具体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进行严格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制止乱砍滥伐工作的具体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制止乱砍滥伐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全省制止乱砍滥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办公地址在省林业在)。各地、市、县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抓好此项工作。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地方,要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进行检查整顿,迅速查处案件,尽快刹住歪风。要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林区县和半林区县,要尽快把区、乡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起来,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开展工作。要加强木材出境检查工作。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有效,不得随意撤销。要选派工作能力强、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人员到检查站工作。公安部门要主动帮助木材检查站建立制度,配齐标志,正常开展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和公安厅协商落实。要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已经批准建立的公安机构,要尽快建立,配齐警员。要加强统计汇报工作。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各地对发生的乱砍滥伐,哄抢盗伐事件,要象森林火灾一样,及时统计、上报。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198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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