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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5]56号

颁布时间:2005-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属于《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如下: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属于《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属于《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区(市)、跨流域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资外,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切实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收益作为财政收入,也可用于政府再投资。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都要首先考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建设。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机制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和调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建设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投资、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本意见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要依法给予惩处,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法律责任。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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