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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枣政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下简称“粮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开,四建立,两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就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建立”,就是建立市、区(市)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粮食企业诚信体系:“两调整”,就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一锁定”,就是锁定政策性库存和政策性挂账:“一加快”,就是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放开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市政府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场所,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的调整工作,改革粮食补贴方式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销售“高价位商品粮”产生的价差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在2005年底前消化完毕。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省政府规定,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省、市、区(市)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单位在省政府规定时间之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限期消化。

  经审计认定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市)以上(含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政策性挂账之外的各类贷款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解决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上级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通过不断调整完善补贴办法和监管措施,确保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种粮农民切实得到实惠,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在省核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各区(市)粮食安全和财政状况,对各区(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改革要求。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1—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适当选择部分骨干粮油供应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各区(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破产,有条件的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三)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实行粮改后,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

  (五)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区(市)要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市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为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六、完善粮食储备和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增强市、区(市)两级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地方储备粮原则上集中到市、区(市)两级。要集中力量抓好市级和区(市)级粮食储备库建设,确保做到地方储备粮集中存放、安全储存。

  (二)保持适度储备规模。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积极充实粮食储备,确保达到规定数量。

  (三)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市、区(市)两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区(市)储备粮进行监管,区(市)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用于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四)完善储备粮购销价格管理。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正常情况下,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或采取粮食部门申报、同级财政核定的办法。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市、区(市)两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市)政府核准。

  (五)尽快出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按照“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作,依托现有基础和设施,提升市场综合功能”的工作思路,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以枣庄鲁南粮油综合批发市场为龙头,台儿庄区、滕州市粮食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全省、连接粮食产销区的批发交易市场体系。通过对现有市场的改扩建,特别是重点建设沿运粮食物流中心,不断完善市场的交易、储藏、加工、配送、信息、检测检疫等功能,提高交易结算与管理的现代化程度。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区(市)级或区(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要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各区(市)政府应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必要的库存量和特殊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要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各区(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面积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地块,切实加以保护。严格控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修建鱼塘和种植林木果树,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区(市)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粮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各区(市)要建立粮食安全和价格应急机制,根据《枣庄市粮食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各级粮食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九、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改顺利进行

  各区(市)政府要坚决按照上级部署,根据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要稳定和加强区(市)粮食局机构及人员队伍。机构为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要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管理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市)的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保证各项粮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要做好粮改的规划和整体推进工作,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协调有关部门随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市粮食局要做好粮改整体方案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工作;市农业局要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确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要依法做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蓄意扰乱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使价格波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市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政策规定支持粮食收购资金需求。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各项粮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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