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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6-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53号公告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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