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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并政发[1990]112号

颁布时间:1990-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政府

  (经1990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飞机场、火车站周边距离十至三百米内,非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下列场所的周边距离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道路和场所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周边距离的范围是:

  迎泽大街与柳巷南路交叉路口以西至迎译大街与解放路交叉路口以东的路段;

  新建南路与文源巷交叉路口以北至迎泽大街的路段;

  建设南路北口以北,建设北路南口以南,迎泽大街东口以东的路段和广场;

  晋祠宾馆沿围墙向外延伸一百米所包括的路段和街区;

  太原机场沿围墙或铁丝网向外延伸三百米所包括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由山西省军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根据《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柳巷南路、柳巷、桥头街、钟楼街、按司街、东羊市、食品街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上列街道起止界限规定如下:

  柳巷与府东街交叉路口以南,柳巷南路与迎译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路段;桥头街与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经钟楼街、按司街至东羊市与解放路交叉路口以东的路段;

  食品街(帽儿巷)南口与东羊市交叉路口以北至食品街(帽儿巷)北口与府东街交叉路口以南的路段。

  三、违反上述规定,在划定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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