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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70号

颁布时间:2004-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设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机械、化炭、轻工、建材和纺织行业协会筹备组承担的相关职责。

  (三)原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五)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责。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和纪委履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二)综合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综合协调调研工作;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领导与处室、企业间重要意见、建议的沟通、协调和反馈。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信息中心)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市国资系统电子信息建设,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产权(股权)管理处(对外经济联络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提出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意见,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及发债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按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工作进行监管。

  (六)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组织协调股权转让、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

  (八)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和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委机关国家公务员日常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按规定承办有关职称评审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负责起草监事会的文件、规定,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派员方案,制订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监事会主席的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负责专职监事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审批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负责监事会主席和专兼职监事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向国资委呈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并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负责监事会工作情况的宣传、学习考察、经验交流和调研工作。协助国资委纪委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负责监事会的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宏观指导;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负责国资委机关科级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调配工作;受市委委托协助中央省部有关部门管理省部属企业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二)组织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受市委委托,负责省部属企业党组织的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和统战工作。

  (十四)企业职工工作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信访、稳定、突发事件、防范处理邪教问题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妇女等群众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律检查工作。

  老干部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老干部的党务、财务、工资、档案等工作和服务工作。老干部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老干部服务所(副科级)。

  市国资委监事会设立办事处。

  中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驻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简称市国资委纪委。

  市国资委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国资委监察室),内设3个室:

  1、综合办公室

  负责纪委机关的办公组织、综合、协调和会务工作,催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和编发纪检监察信息等;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安全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所属企业纠风、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察;负责组织效能监察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及优秀成果的评定和发布;参与考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协管所属企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

  2、案件检查室

  负责所属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检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负责查处所属企业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企业的自查案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案件统计和月报年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对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3、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市国资委纪委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按照规定应该由市国资委纪委审批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的申诉;负责研究起草所属企业党纪政纪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9名。另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监事会主席。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国资委纪委;市国资委监事会办事处)。另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科级职数6名;纪检(监察)科级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财政局的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管理制度的草案,征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预算管理办法拟订提出建议计划,由财政局审核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批复并监督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纳入市级预算和国库管理,建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其投入使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预算批准实施后,市财政局负责监管,条件成熟时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支出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接受财政局的监督。

  (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和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系。市政府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市政府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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