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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鄂办发[2004]48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截止2004年6月底,全省共有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6.12亿元。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限期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为组长的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湖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专班,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抓好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明确清贷对象,依法界定贷款偿还责任。本次清贷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贷款的工作人员;清收的内容是,截止2004年6月30日逾期未还的公职人员贷款本息和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在清贷过程中,要依法严格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确属私贷公用且公职人员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的,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归还的,由用款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及证明款项用途的原始凭证,经贷款的信用社认可,由用款单位立即归还;暂时还款有困难的用款单位,可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转换借据,担保公职人员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将视同个人贷款,限期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归还;以私贷公用的形式贷款,但贷款转向单位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收取了好处费的,其贷款也由贷款人负责归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抓好清贷工作。各地要召开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偿工作专题会议,对清贷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纪律、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限期抓好清贷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自觉还款。农村信用社要对欠贷公职人员和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公职人员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各地清贷办公室对欠贷和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下发欠贷催还通知书,催还通知书要同时发送给欠款人或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分别由本人和所在单位签收回执。欠贷人所在单位要对本单位欠贷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提高诚信意识,要求欠贷人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第二阶段,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责令还贷。在2004年9月30日后,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银监局分别在党政系统、金融系统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令欠贷人员在2004年10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担保贷款本息。第三阶段,停职停薪,下岗还款。对2004年10月30日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该停职停薪的停职停薪、该下岗的下岗还贷,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下岗期间,工资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外,其余用于偿还贷款。

  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要进行诫免谈话;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调整。

  第四阶段,提起诉讼,强制还款。2004年12月31日以后,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仍然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贷。

  四、严格抓好清收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工作。为了确保这次清收公职人员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全省上下必须认真做好检查督办工作。各级清贷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抓好清收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省清贷办公室要推广各地清收经验,定期通报清收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清贷工作的措施,认真搞好指导协调工作。

  五、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在清收工作中的责任,又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协助信用社做好清贷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认真搞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督导有逾期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还贷;三是银监局系统和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和担保贷款中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催收工作,要及时向清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公职人员欠款、还款及其他有关信息;四是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信用环境治理的意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曝光。总之,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农村信用社清贷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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