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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效能,落实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保障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分类施保的范围

  分类施保的对象,是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病、重残、特困户及鳏寡孤独人员。

  二、分类施保的条件和标准

  (一)重病人员。 患有中晚期癌症、尿毒症、置换人体重要器官、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以及其他重大疾病,本人不享受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医疗保险但因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增发其家庭低保金额的30%.

  (二)重残人员。 16周岁以上的一二级盲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肢残人、一级精神残疾人,本人无任何收入的按低保标准全额保障,有收入的补足差额部分。 

  (三)鳏寡孤独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人员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增发其低保金额的20%.

  (四)特困户。 夫妻双方因故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户,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户增发其家庭低保金额的30%.

  分类施保对象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以上者不重复计算,按增发额最高的一项计算。

  三、分类施保实施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人员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同时申请分类施保。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特困户和鳏寡孤独人员需出具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的证明。已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分类施保条件者,可另行申请。

  (二)逐级审核。 对申请分类施保的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分类施保补助金随同低保金一并发放。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真正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按照划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所需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严禁违规、暗箱操作和“人情保”等现象的发生。要逐级制订严密细致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在专业表格中要作专项记录。要加强监督检查,审核机关对分类施保户要进行逐户核查,审批机关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低保对象了解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分类施保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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