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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2003]126号

颁布时间:2003-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已经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继续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作为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常抓不懈,并注意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坚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使各项整治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检验今年各专项整治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是:能否快速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基本杜绝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与违法活动,使防治非典药品器械安全有效;防止非典药品、相关用品及主要食品的价格是否稳定,供应是否充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大案要案得到快速查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治;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责任明确,建立起良好的执法机制,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八个专项整治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据目标责任制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和支持各种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督促检查,及时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按照“有的放矢、重点突破、查源追踪、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摧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曝光和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注重源头治理,监、帮、促相结合,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建立完善药监、公安机关打假工作的长效协作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监控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用上放心医疗器械,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医药事业和医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专项整治重点

  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一)重点违法行为

  1、伪造、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制剂注册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

  2、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范围、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生产批号、有效期;

  3、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医院制剂和利用邮寄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4、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异地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产品

  1、各种假劣药品(含医院制剂)。重点是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危害较大的假劣注射剂类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包括生物药品、抗生素类药品、儿童用药、假劣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保健品中擅自添加化学药品以及假冒常用的知名品牌药品、变质污染药品、过期失效药品、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率较高的药品等。

  2、各种假劣医疗器械。重点是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产品及进入人体的无菌医疗器械、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器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伤口的医用卫生材料等。

  (三)重点企业和单位

  1、非法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加工药品的制药企业。

  2、以经营、出租、出借、代开发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3、医药科研院所、专科医院、门诊、乡镇卫生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个体诊所等单位。

  4、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四)重点区域

  市区西二环、城中村和周边城区、各县(市)城区及重点农村地区。

  三、专项整治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采取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联合打假行动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当地打假联合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同时,采取聘请市场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实施相应的举报奖励政策等措施,拓宽投诉渠道,扩大案源。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从进货渠道入手,逐产品进行清理,完善法定登记项目,将自查自纠情况要按时上报市药品器械联合打假办备案。凡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其中情节较重的,依法从轻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从重处理。

  第二阶段:6月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打击和监督检查阶段。

  各级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联合行动方案要求,对打击重点和掌握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打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和案件。进一步强化监管,努力为石家庄“中国药都”建设和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联合打假办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开展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0日,为验收、总结表彰和巩固提高阶段。

  届时,市药监局和市公安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联合打假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表彰联合打假行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巩固提高联合行动成效,建立和完善药监、公安长期联合打假工作机制。

  四、专项整治措施

  1、建立联合打假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根据联合打假行动的要求,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各负其责,切实把联合打假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市药监局、公安局、纠风办成立联合打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药品器械联合打假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药监、公安等有关人员担任,办公室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由市药监局办公室、稽查、市场监督、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处室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药监局,实行集中联合办公。

  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负责药品器械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及日常工作。

  2、建立健全联合打假行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联合打假行动的工作需要,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碰头制度、联合打假办公室工作制度、立案查处工作程序、重点案件督办、双方案件交流移送等工作制度,确保联合打假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及时查处突发案件和各县(市)区之间的交叉案件,市药监局和公安局在联合打假办开通24小时公开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联系工作,配备固定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场地、设施和办案器材,随时待命,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并在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

  各县(市)区要健全机构,建立队伍,完善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用得上、拉得出、打得赢。

  4、实行领导接待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药监局、公安局领导在联合打假办接待来访和举报群众。各县(市)区也要按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制度。

  5、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市药监局和市联合打假办的举报电话:6031566、603155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7023296、7026911转303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加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对举报线索进行梳理,深入排查,从中发现重要案源。各县(市)区药监局、公安局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规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6、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案件,坚持“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标本兼治,不留后患。

  在联合打假期间,凡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问题,主动上缴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制假机械、工具和原辅材料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理;凡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侵害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公安机关要果断处置,依法严惩。

  7、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改变打假工作中存在的“立案多、结案少;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封窝点多,处理人员少”的状况,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8、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市)区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将联合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市药品器械联合打假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各县(市)区药品器械联合打假办要及时将本地的部署情况、行动进展、大要案查处情况,于每月18日前上报市联合打假办。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向市联合打假办上报联合打假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市联合打假办将定期印发《石家庄药品打假行动简报》,交流各县(市)区的联合打假工作经验,沟通相关信息,推动联合打假工作顺利开展。

  9、建立新闻曝光和不良行为档案制度。对联合打假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经联合打假办主任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建立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档案,并与今后药品器械年检、换证工作相结合,促使企业增强自律意识。

  五、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张发旺

  牵头部门:市药监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全面开展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重点的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和处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以预防、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市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地区: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

  (二)重点行业:种植业、养殖业、屠宰业、食品生产加工业、餐饮业、进出口业。

  (三)重点产品:粮油、调味品、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饮料、桶装饮用水、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水产品、酒类产品,重点进出口商品(罐头类、速冻蔬菜、果蔬产品和速冻方便食品等)。

  (四)重点市场:各类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超市。

  (五)重点案件:对内对外贸易中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案件。

  三、专项整治步骤

  食品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1日至7月底,集中监督抽检。

  市卫生局牵头,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依照国家有关食品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监督抽检和查处结果要汇总上报市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通过网络系统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整治规范。

  1、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对原料采购、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实施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曝光违法企业和不合格食品,引导正确消费。增强食品监管透明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和守法经营意识,促进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市质监局牵头,卫生、工商、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对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三是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从今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将不允许生产和经销,凡生产经销的,按无证查处。四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8月1日开始,对肉制品、乳制品、茶叶、饮料、酒类、糖、味精、饼干、方便面、面包、罐头、冷冻食品、膨化食品、速冻米粉等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五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黑窝点”,严肃查处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生产卫生条件的企业一律取缔。发挥技术优势,实施食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推行HACCP管理技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查处和量化评价结果汇总情况报市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通过网络系统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3、市农业局牵头,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药、兽药使用的管理,保证农副产品的卫生安全。推广邯郸市无公害蔬菜基地、配送、连锁、超市一条龙服务经验,培育一批加工型、外向型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快错季菜基地建设,增强储藏保鲜和精深加工能力,推广公司加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把好蔬菜入市关。

  4、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农业、海关等部门配合,加强农产品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动植物疫病及有害有毒物质残留监控。全面开展动植物检疫、有害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养殖、捕捞)环境检测等项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种植、养殖源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严格标识管理工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体系,实现农产品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

  5、市贸易局牵头,市卫生、经贸委、工商、质监、供销、农业等部门配合,积极推行食品超市、商场、餐饮业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贸易局要会同质监局研究酒类市场准入的办法,力争实行许可证和推行市场准入标识“双向”管理。

  6、市经贸委牵头,市质检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对桶装饮用水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全市制水企业和送水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行重新审核,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准生产桶装水。二是按照国家桶装饮用水的卫生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制水企业的生产过程、饮用水质量、生产场所卫生进行规范,将企业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类型,合格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基本合格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三是对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桶装水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通过专项整治,把饮用水市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让消费者真正喝上安全卫生放心的桶装饮用水。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2月30日,集中查办案件。

  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1、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行为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包庇说情、地方和部门保护等行为,坚决打掉非法生产经营的保护伞。

  3、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立案查处。对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4、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案值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要从重从快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5、加强稽查工作。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是 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

  二是 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市场经营管理人为重点,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积极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区要开通多部举报电话,大力宣传,畅通举报渠道。

  三是 切实做到责任到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促进市场流通,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垄断和部门行业垄断,抓源头,促根治。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监督执法工作,不得为任何制假售假分子说情,充当保护伞。

  四是 切实做到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打假奖惩机制,对案件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 切实做到制度到位,建立健全立法机制、监督机制、督导督查机制、案件通报机制和预警机制。转变职能,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要以厉行法制、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领导组织

  负责市长:王刚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贸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

  农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彻底捣毁生产违禁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经营摊点,彻底解决毒鼠强问题。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一是 玉米杂交种、转基因抗虫棉、复混肥、农机具和零配件、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等剧毒物品;

  二是 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农资产品;

  三是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

  四是 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品种审定、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资产品;

  五是 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六是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

  (二)重点案件

  一是 假冒伪劣或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合格证;

  二是 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

  三是虚假宣传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

  四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农资产品标签、农资经营单位证照和农资产品质量;

  五是 对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农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缺乏有效管理的各种农资、承包、代理、分销门市和摊点,重要、紧俏的农资产品,量大面广、质量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以及在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兜售剧毒农药(鼠药)等不法行为。

  (三)重点市场

  省农科院种子市场、石家庄燕赵农资大市场等重点农资批发市场。

  (四)重点区域及重点单位

  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严重、群众投诉较多的县(市)、乡村;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缺乏有效管理的各种农资、承包、代理、分销门市、摊点和集散地。

  三、专项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集中查处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集中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以市农业局为主,市质监、工商、经贸、公安、供销社配合,全面加强农资监管。严格种子、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吊销,督促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健全农资产品经营档案,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查处工作中,跨县(市)的农资行政案件的查处由案发地的县(市)农业局主办,案源地的县(市)农业局协办,市农业局督办;县(市)区内的农资行政案件,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查办,本市内的农资行政案件,由农业局查办;农资刑事案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公安部门移交。

  2、以市工商局为主,市农业、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农资,特别是经营剧毒鼠药的企业和个人,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3、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市农业、工商、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生产企业,特别是在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兜售剧毒农药(鼠药)的不法行为;对查处没收的禁用农药(鼠药)及其原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4、以市公安局为主,市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不法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剧毒物品的流向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搞好防范工作;严厉打击用剧毒农药投毒等犯罪活动,及时侦破涉毒案件,从重从快严惩一批涉毒犯罪分子。

  5、以市经贸委为主,市质监、农业、工商等部门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超范围生产、经营剧毒农药(鼠药)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坚决禁止毒鼠强等剧毒物品流入市场。

  6、供销社在配合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的同时,加强内部监管,积极开展无假冒农资产品经营活动。

  (二)重点督办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

  建立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的工作方式,在农业、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分别设立农资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对已发现的各类农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追根溯源,尚未结案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集中力量抓源头,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窝点,突出抓好非法产销“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监督查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及时移交,杜绝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利轻责任、重收费轻服务以及随意执法等问题。同时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瞒报、迟报、漏报、误报案件或案件查办不力、该移交不移交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打掉制售假冒伪劣不法行为的“保护伞”。

  (三)整治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

  1、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资打假长效工作机制。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通过系统培训、政务公开、行风建设、执法监督等措施,确保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经贸、供销社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案件中,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查办,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对阻碍和暴力抗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农业、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案件线索,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3、坚持扶优与打假相结合,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鼓励种业公司等农资企业推行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企业的自身规范,诚信经营,创立服务品牌。大力开展无假冒农资产品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优质农资生产、流通和供应的主渠道。

  4、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对农资专项整顿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案件和责任人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马玉文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供销社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使房地产中介主体合格、服务规范、诚信自律,形成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法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监管,完善和加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职能,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擅自交付使用,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行为。

  依法查处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非法圈占土地等行为。

  依法查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或预售款,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以及委托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售,擅自出租、出售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用预售款项,一房多售,“假按揭”等行为。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又未在销售商品房时说明等行为。

  依法查处不履行合同,合同欺诈,收取定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立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条款,合同中未包含规定的必备内容,在规划、设计调整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买受人等行为。

  (三)整顿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委托不具备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房屋,被委托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超范围实施拆迁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等行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进行拆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仿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回扣承揽业务,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质价不符、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物业管理收费是否明确标价。

  (四)整顿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

  依法查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新建小学综合验收移交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地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至8月10日)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今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各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企业要对2002年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采取措施,进行彻底整改;对2002年至2003年5月底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依法经营。各企业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登记表。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至10月15日)

  1、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于8月10日-10月15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开发企业建设行为、拆迁单位拆迁行为及企业主体资格检查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监察局参加。经营销售、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检查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市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监察局参加。各被检单位要按照这次整顿要求做好迎查准备。

  2、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重点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逐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10月25日前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

  (三)整改规范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检查基础上总结工作,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利,有错不纠的企业,在《燕赵家园网》、《石房网站》、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进行公示,使违规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制度,促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迎接省建设厅组织的抽查。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负责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王增喜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设局、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为增加该项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各有关部门分别设立群众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投诉。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这次检查整顿,要按照行业管理范围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逐一造册,详实登记,认真核实,依法查处。要制定为举报人保密的措施,保证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各部门要把这次检查结果载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年检和年度指标考核依据。

  (四)对单位自查自纠中主动查出和自行纠正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予以从轻处理,但不搞下不为例。对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单位,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这次整顿检查中不提供真实办公和通讯地址、推诿拖延或者借用各种理由拒不接受检查的单位,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外,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执业资格依法进行处理;对工作不力,顶着不办,给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部门要通过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市场主体和执法队伍的管理上来,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六)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联系,协调联动,及时沟通信息和情况,抓好典型案件的查处,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五、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蒋洪江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等不法行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各环节的管理,杜绝地下交易和场外交易;取缔汽车维修非法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活动;清理汽车市场存在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维护汽车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是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二是汽车维修市场;三是旧机动车交易;四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五是汽车市场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

  三、专项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发动(6月19日至6月30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物资等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网点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公告、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大造声势。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依法查处(7月1日至9月30日)。

  1、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经贸、交通、公安、质监部门配合,重点检查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依法登记注册,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零部件的,要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整治市区机动车配件中心批发市场、华新路汽车配件市场、建北汽车配件城、义兴汽车配件市场及各县(市)汽车配件经营户。以上整治重点由辖区有关部门负责。

  2、以交通部门为主,工商、公安、质监、城管等部门配合,规范汽车维修行业,重点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资质不达标、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严格汽车维修市场准入,取缔汽车维修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汽车维修市场秩序。重点打击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和欺诈、违规行为。对于经营资质不达标、超范围经营(特别是超范围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偷换汽车零部件、随意抬高工时单价、不按技术规范作业、作业中漏项或减项、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由交通部门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汽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资质要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开业条件,挂牌经营。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工艺规范,并使用统一的质量管理单证,公开维修项目,公开质量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

  3、以经贸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监察、物资等部门配合,一是对旧机动车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旧机动车市场年审,重点检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否经过批准设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动车交易现象;是否建立旧机动车交易过户档案及档案是否齐全;旧机动车专业评估人员是否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及鉴定估价是否做到独立、公开、公正;是否按时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拍卖企业是否违反《拍卖法》规定程序开展旧机动车拍卖业务,搞变相交易;是否有旧机动车地下交易和场外交易;是否有盗窃车、走私车、拼、组装车交易,经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二是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检查,不得从事倒卖整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搞假回收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售“五大总成”以外的能够继续使用的其他零部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对发现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要严肃处理,坚决取消已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网点),一律视为非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缔的无极县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和新乐、藁城、高邑、行唐、井陉、元氏等重点区域要实行重点监控,严防死灰复燃。三是针对汽车市场存在的地方保护现象开展检查,对地方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积极受理关于汽车市场地方保护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对涉及地方保护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责任,为汽车经营业户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市工商局将组织市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城管、物资等部门于8月份对各县(市)、区第二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验收,建章立制(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工商、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要对生产和经营汽车零部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逐个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要重新进行整治。要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统一验收,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要重新进行整治。市工商、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城管、物资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明确今后的目标和措施,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为省工商局10月份组织省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对各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准备。

  各县(市)、区工商、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7月5日前、9月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上级对口部门;市有关部门汇总后,五日内报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是 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物资行业协会筹备组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二是 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专项整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对非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后果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以罚代管、以罚代刑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 实行整治目标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确定目标,并将整治任务逐级逐项分解,明确负责人员,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间,明确考核办法,切实搞好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边整治边规范,把整治与规范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公开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用户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 坚持专项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市场商品准入、市场经营行为记录和公示、市场预警、市场巡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的汽车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将其进一步完善,构建汽车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五是 公布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经贸委:6688755;市交通局:3613888-8388、8265;市公安局:7026911-303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056935;市监察局:7851767;市城管局:8624026.

  五、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张殿奎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物资行业协会筹备组

  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地条钢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年内使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得到基本杜绝;有效整治有毒、有害、危害人身健康的装饰、装修材料;彻底取缔和关闭一批劣质水泥生产企业,净化我市水泥市场;努力提高区域性建材产品的质量,使标识不符、缺斤少两、无证无标生产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经销建材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我市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无明显假冒伪劣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人民群众对建材市场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地条钢及劣质钢材、劣质水泥、电线电缆、建筑主体材料,装修材料(建筑陶瓷、内墙涂料、人造板及其它室内装饰材料等)。

  (二)重点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管理的建材企业;对我市辖区内无产品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化验室合格证(水泥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章的建材企业;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企业。

  (三)重点市场

  长安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怀特装饰城、新华区铝型材市场、正定恒山市场等建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超市;零售商店和门市部。

  (四)重点区域

  正定、新乐的板材,鹿泉、灵寿、平山的水泥,晋州的电线电缆。

  (五)重点案件

  严厉查处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案件。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4月25日至6月25日)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经销建材的企业及建材行业中存在的假冒伪劣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经销建材产品的企业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建材产品的获证情况、产品的品种、执行标准等情况。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调查摸底后,建立详实的企业档案,纳入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找准应整治的重点问题,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在调查摸底中,不论是哪一类建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都要进行统计登记,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6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假冒伪劣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 加强对生产领域的检查。对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建材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关闭和取缔;对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向社会公告,责令收回不合格产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对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3C”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要重点监控;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出厂销售。

  二是 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对各零售、批发摊点及专业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凡发现标识不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柜台、退出市场等措施,不允许其继续经营。

  三是 加强对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的检查。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要全面进行检查,凡发现假冒伪劣建材产品,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要追根溯源,查处生产黑窝点。

  四是 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对有毒、有害装饰、装修材料的专项检查,对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

  五是 加大对无证无照制假售假的黑窝点的打击力度,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彻底取缔,毫不手软。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

  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是:各地是否建立健全了建材企业档案;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的方案和计划;重点产品的制假售假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假售假问题;大案要案是否得到了有效查处,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治;实际工作中是否有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是否建立和采取了对重点建材生产企业的监管办法和措施;重点产品的质量合格率是否得到了明显提高;整治责任制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对整治成效是否满意。通过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应加强和改进的监管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整治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治的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诚信、守法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建委、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各单位一把手为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实行整治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整治目标,并将整治任务逐级逐项分解,明确负责人员,明确考核办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或存在地方保护的,由市一级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办,有关问题公开曝光。要认真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决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对行政执法工作变相设置障碍。对涉嫌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典型,除公开曝光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处理,打掉各种保护伞,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案件通报机制,对发现的案件要严查严办,联查联办,一追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实行信息报送和大案要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分局的整治情况要一月一上报,重大案件随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严肃纪律。各县(市)区分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和执法纪律,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执行纪律不严或与不法分子勾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展建材整治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查处不力的,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度报道,形成社会压力,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支持建材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建材整治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举报投诉电话系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县(市)、区分局也要设立专门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处理,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农厚的整治工作氛围。

  (五)实行整治与帮扶、提高相结合。在整治工作中,要树立一批正面典型,对涌现出来的诚信守法企业,要及时进行表彰;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要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实行转产的企业要积极引导扶持。通过整治,促进我市建材市场秩序的好转和建材产品质量的整体提高。

  五、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张发旺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部门: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使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性能、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出现故障的电子信息产品,经维修后,其安全性和使用性能正常;对维修行业建立并实施资质认证制度。

  (二)通过专项整治,各电信业务经营商在解决互联互通上,确保网间互联中继忙时话务量保持在07ERL以下,确保溢出比在1%以下,确保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本企业网内同类业务的质量。

  (三)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电信资费秩序,维护电信价格的有序竞争和电信市场的稳定,电信企业营业场所资费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四)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电信服务管理,提高电信服务水平。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性,实现《电信服务标准》达标率100%,电信企业ISO9000认证率达到90%以上。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手机和电脑市场中无证和不正当经营、水货、翻新机泛滥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二)针对电信网间通信不畅的现象,重点解决各公用电信网间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等问题;

  (三)针对目前通信市场中一些价格违规、恶意降价等无序竞争状况,重点抓好《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落实、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提高对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案件的查处时效;

  (四)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电信服务问题,重点解决收费准确性差和透明度低、维修随意要价、寻呼台擅自停止服务和信息台信息服务内容不健康等问题;

  (五)整顿无线寻呼业务市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二手通信终端设备市场和通信产品售后服务市场。

  三、专项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宣传发动,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7日)

  成立石家庄市通信产品和电信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贸委副主任张彦春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质检局、物价局和公安局的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县(市)区都要成立以经贸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各项目标责任,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举报和监督电话:市经贸委交通邮电处:6688759.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8日至8月17日)

  各通信产品生产经销及服务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依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将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检查查处阶段(8月18日至10月10日)

  针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地进行检查,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要从重处罚、处理,决不手软。在此期间,市经贸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四)规范管理、巩固成果阶段(10月11日至12月10日)

  按照全省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在继续采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引用现代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一是 对通信产品质量低、二手手机泛滥以及售后服务无保障问题,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通过检查通信产品的进网许可标志、经营者收购和销售二手手机的经营台帐等方式进行查处,并建立通信产品维修单位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公开维修价目,以保障其售后服务。

  二是 及时发现和查处寻呼台(站)擅自停止服务问题,对各寻呼台发射的无线信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对不合格的发射设备,禁止使用;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寻呼企业,要求其在停止服务前做好用户的善后工作。

  三是 对以技术手段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或人为破坏通信设施等手段中断网间通信的恶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从重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变相改变电信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典型案件,以及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服务,以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 对在互联网和电话网中传播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封堵,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是 建立电子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七是 利用两个月时间对所有经营二手通信终端设备的个人进行登记,并帮助建立经营台帐,规范二手通信终端设备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及上网经营场所的监管,对擅自设立经营场所和擅自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是 对现行电信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行为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罚。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

  对全市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接受省专项整治办公室的检查验收。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大案要案得到查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二是专项整治各项目标圆满完成;三是通过专项整治当地通信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率提高,市场举报和投诉下降;四是专项整治各部门协调配合,分工明确,建立起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了标本兼治。

  四、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蒋洪江

  牵头部门:市经贸委

  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分局

  价格和收费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企业渴望解决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整顿,使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市场价格稳定,使企业和群众的实际负担明显减轻,为加快我市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重点

  1、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整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政府定价药品降价工作。落实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政策,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招标收费的监管工作。研究加强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监管的手段和办法。认真组织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开展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价格调查,抑制医院变相提高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做好县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和应用软件的推行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医院乱收费。

  2、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专项检查整顿。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收费,把涉企收费中的“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对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实行“企业缴费登记证”制度。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联络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选择800多家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联络点,市物价局直接联系5家,每个县(市)、区选10家,聘请其财务主管人员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监督员,每半年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负担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

  3、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整顿。突出治理义务教育收费、城市重点高中“择校生”收费及搭车收费行为。继续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的落实。

  4、开展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专项检查整顿。全面清理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相关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继续督促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规范劳动就业培训收费政策。

  5、开展住房建设和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顿。继续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从源头上治理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问题,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工商事务咨询收费,整顿IC卡收费。规范由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6、开展路桥收费专项整顿。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路桥收费站点,严禁将违规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收费站,变相收费;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加强汽车停放、维修、检测收费的管理。

  7、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检查,清理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抓好农网二期改造和县城网改造有关收费政策落实,结合二期农网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适时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及时将改造效益让利于农民。继续抓好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农民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保留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停止。在办理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继续加大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继续抓好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落实工作。继续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8、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三、专项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

  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路桥收费专项检查整顿;

  第二阶段(7月1日至9月31日)

  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整顿;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

  开展教育收费、住房建设和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整顿

  “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整顿。

  四、专项整治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顿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一把手目标责任制,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整顿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整顿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工作。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共同抓好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工作。

  2、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有效地运用价格执法手段,认真查处一批价格和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要对有关单位从重处罚,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查出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完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制度。价格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完善群众举报查处制度。要广泛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都落实、事事有回音。

  4、创新价格监管手段,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积极探索统一部署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项整顿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调查、提醒、告诫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开展微观领域具体检查工作与发现宏观领域普遍性经济问题、提出经济政策建议相结合的价格监管方式。扩大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宣传员“四员一体”的价格监督机制。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价格和收费政策交给群众,并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中。加强价格和收费应用软件开发,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5、加强信息反馈和抽查督导。各县(市)区整顿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情况,每月底要向市物价局报告一次,重大案件、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市物价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的整顿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组织领导

  负责市长:马静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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