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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

唐政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冀发(2003)1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强农村卫生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急、慢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高效快捷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和《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在我市已基本建立。市、县两级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乡(街)级建立疫情监测报告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3—4人)负责实施,村(居)级设立疫情监测报告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村(居委会)卫生室(医疗卫生机构在居委会设立的门诊部或个体诊所)1—2名医生为疫情报告员;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监测哨点。为确保疫情监测报告网顺利运转,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四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各项基本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全力保障网络建设所需的人员、设施、经费、房屋全部到位,特别是确保乡镇卫生院防保科人员、村(居)疫情报告员等人员工作报酬的落实。村(居)疫情报告员工作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此项工作务于9月底前完成。

  二、搞好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如期完成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上划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今年年底以前,按照中央决定精神,要完成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确保200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一乡一院”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上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中,要统筹规划,认真执行“一乡一院”的规定,调整后的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另外设置卫生院。对当地原有但倒闭、撤消或已被拍卖的乡镇卫生院,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恢复或重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卫生院的移交工作。对布局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采取撤、并、转等形式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调整,鼓励转为多种经营形式的医疗机构,但不得再冠以乡镇“卫生院”名称。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妥善安置人员,做好移交和善后工作。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上划工作完成后,对调整后保留的卫生院,要由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正式行文予以确认。

  三、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任用工作要与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上划工作同步进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聘任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要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院长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院长的经营自主权,建立健全责权明晰、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任期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及时予以解聘。

  四、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控制规模、调整结构、精简人员、提高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需求和卫生院实际工作量确定人员总编制和人员结构。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要严格控制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计划的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改革卫生院的分配制度,建立良性激励机制。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务定酬的精神,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严格内部考核制度,拉开分配档次,使人员分配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加大农村卫生投入,重点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具体补助办法,一是对从事预防保健、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疾病控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等工作的人员工资及各项社会统筹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全额拨付,二是对预防保健、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继续医学教育、综合执法以及除省政府承担计划免疫疫苗外预防接种相关费用、突发疫情、重大传染病、卫生执法等所需业务经费采取定项定额补助,三是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费用由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县级医院(含中医)、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的卫生投入力度,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六、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级政府都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要建立规范、透明的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真正受益。根据省规划,今年迁安市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县,迁安市要抓紧组织实施,为全市提供有益的经验。玉田县、乐亭县为2004年扩大试点县,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启动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它县(市)也要尽早谋划,提前准备,确保我市2006年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规划目标。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要把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城乡四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建设、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建立县乡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落实等目标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落实责任,县、乡人民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合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制定措施,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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