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颁布时间:199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

  (二)省长特别奖由省长核准授予;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省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