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2003]70号

颁布时间:2003-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县(市)、区加快发展,强化激励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3〕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市)、区的财政收入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2年按照中央、省关于完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我市对市以下财政收入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完善,在县(市)和矿区范围内征管的各项税收,除中央、省分享的收入外,全部留给了县(市)和矿区,市财政没有分享县、区征管的收入,从而克服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弊端,为各级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创造了条件,保证了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实现了改革预期的目标。但是,由于中央、省分享的主要税种比例较大,影响了市、县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适应全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省从2003年进一步完善了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强化了体制的激励功能。对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县(市)、区的财政收入激励政策,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县(市)、区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此次体制调整的原则是:

  (一)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维持现行收入分配格局,保存量、调增量,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不再集中县(市)、区增量。省从2003年取消集中“四税”增量政策后,市财政不折不扣全部落实县(市)、区。

  (三)普遍激励,区别对待。对县(市)、区实行普遍激励政策,重点加大对困难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扶持力度。

  (四)简明规范。体制调整涉及的结算事项和办法,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

  市与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划分仍保持原定体制不变,按照省的精神适当调整省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一)对赞皇、平山、灵寿和行唐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的政策。即以2002年省“四税”在4个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3年以后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对其他县(市)、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从2003年至2005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分成增长率分别为9%、8%和7%。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省不再实行集中增量50%的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实行以上激励政策省增加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市财政不折不扣全部落实。

  (三)对高新区调整财政收入范围。为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适当调整其财政收入范围:

  1、将坐落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除宝石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上缴的各项税收(含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属市级财政外(中央、省分享收入除外),其余全部划为高新区财政(中央、省分享收入除外)收入,并以2002年为基数进行划转。

  2、为确保市财政既有的调控能力,对今后整体搬迁进驻高新区的市属以上单位缴纳的税收市以下分享部分,以搬迁前一年缴纳的税收为基数予以划转,增量留给区。

  3、原定营业税比1995年增收上缴市财政40%部分,调整为按当年区级营业税决算数的30%上解市财政,年终结算。

  三、相关配套措施

  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次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新体制优惠政策,切实完善县以下财政收入体制,进一步调动县、乡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一是 县(市)、区要紧抓机遇,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努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投资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管费,严禁虚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是 科学合理安排此次体制调整多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机关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三是 为确保新体制平稳运行,对“四税”收入实行增长考核制约措施。第一,凡享受保工资转移支付的县(市)、区,每年“四税”增长率不得低于5%;对不能积极发展经济努力增收,致使“四税”收入增长率低于5%的,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补助。第二,对上年超过分成增长率、得到超收全返的县(市)、区,当年“四税”收入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度增长率的80%,增长率绝对值不低于9%,否则,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第三,对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四税”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财政收入体制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05年12月底为止。在此期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市政〔2002〕35号)中有关“四税”增量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