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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企业2005年度工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2005〕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地方企业2005年度工资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

  我市所属的各类企业。

  二、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确定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同)为10.5%,上线(预警线)为16.5%,下线为5.5%.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

  三、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3年、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3年、2004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5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四、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贯彻工资指导线方案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各类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进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引入重要技术、管理岗位竞争上岗机制,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多种形式岗位工资制度,通过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要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要积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增资方案,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增资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要认真审核各类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不得增长工资。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将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

  附: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审核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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