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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理顺中心城区园林环卫管理体制的意见

潍政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改革和理顺中心城区园林环卫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权限明确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将现由市环卫局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和管理职能,同相应的人、财、物按行政区划全部切块下放到各区(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在职人员所在岗位,按照第一次园林环卫体制下放调整就位时间(2004年3月1日)为界确定,在此之后变动的一律无效。人员下放、经费划分、体制调整的具体工作,由市编办、人事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和相关区(开发区)共同实施,3月中旬前完成下放移交,4月1日按新体制运行。

  (二)明确管理责任。城市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市园林局、环卫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园林、环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相应设施的维护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环卫管理权限下放以后,市环卫局负责各类垃圾处置以及北海路(铁路桥—14号高速公路口,下同)、安顺路(北宫街—13号高速公路口,下同)保洁;各区(开发区)按行政区划,分别负责建筑渣土的统管统运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以及公厕、转运站管理。市园林局负责白浪河公园、人民广场、人民公园等大型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北海路、安顺路的绿地养护;各区(开发区)按行政区划,负责其余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包括各类街头游园、绿地、行道树等。

  二、全面推进园林环卫管理单位改革

  (三)完成市区两级园林、环卫管理单位改革。2005年6月底前,实现市区两级园林环卫机构管理层与作业层彻底分离。管理层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全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聘人员,全部进入作业层。管理层与作业层实行管干分离。作业层全部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参与市场竞争。各区(开发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事业单位改革。

  (四)相关配套政策。对改革后成立的市、区园林和环卫作业企业,按照鲁政发〔2003〕74号文件规定,实行过渡期保护政策,改革中有关离退休、养老、保险等政策,按照市政公用事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五)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市市政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具体承担市绿化委员会交办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业质量标准,加大行业监督考核力度。成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市政工程前期监管,为后期管理提供依据。

  (六)强化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措施。要加强园林、环卫行业资质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资质以及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统一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住宅区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未验收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确因市政工程等特殊原因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予以重建或补建。中心城区内迁移树木、挖掘绿地,由各区(开发区)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市政管理局审批,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要严格落实“绿色图章”制度。中心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及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经审查合格,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七)强化区、街级城市管理职能。在城市管理中,市级管理职能主要是计划调控、制订政策、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和经费调配;区级城市管理职能主要是组织落实、指导检查、区域协调、集中整治和经费落实;街道城市管理职能主要是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社区城市管理职能主要是在街道的指导下,组织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完善与事权调整相适应的财政制度

  (八)保证城市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要保证城市维护与建设税收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和管理。今后,奎文、潍城区内城市管理项目的维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余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运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保障。

  (九)明确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比例。对2004年3月以前,原由市里负责目前已经下放的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任务,仍按原定下划基数给各区定额补助。对2004年3月以来及今后新增的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任务,由奎文、潍城两区负责管理的,其相应经费核定基数后,暂按市、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加强城管经费管理。市财政局建立城市维护管理资金专户。对2004年及以后新增管理费用,市及两区承担部分,直接划拨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合同直接拨付管理作业单位。

  五、继续创新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养护作业市场化运作。实行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招标制度。对市财政全部承担以及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定比例管理费用的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任务,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投标;对区级财政全部承担管理经费的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任务,各区(开发区)分别组织招标投标。今年新增的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3月1日按新机制运行(下放到区的部分新增道路路段详见附表)。

  六、强化奖惩考核监督

  (十二)全面落实层级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市对区、行业管理部门对作业单位以及区对街、居各个层面的监督考核办法。对养护类作业,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中标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市或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十三)严格兑现监督考核结果。要按照潍发〔2004〕17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考核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检查方式方法。要不断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奖惩兑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街、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给予必要的惩处,保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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