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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襄政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2002-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湖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按税种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将有利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按事权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国家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事业费支出,弥补村级支出不足部分等全部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

  (二)统筹兼顾,照顾基层。正确处理县(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的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确定不同的体制类型,力求科学与规范。在财力存量的分配上,要按统一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彻底理顺分配关系,尽可能缩小乡镇间财力差异。同时也要调动各乡镇发展经济、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乡镇新增财政收入,属地方的财力应全部留乡镇。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17%部分)、营业税(70%部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其它地方工商各税、农业四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属乡镇收入。农业税和特产税附加全部为村级收入。

  (二)支出范围:乡镇、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或前几年的收入情况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保基本工资、保正常运转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各项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在确定乡镇支出标准时,要根据乡镇收入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1999年以来各项工资调整转移支付,统筹考虑,合理界定。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情况,实行定额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的乡镇,县级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县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地要尽快建立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要按照《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转移支付办法》的要求,将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其他统筹等乡级固定支出项目,五保户和村办公等村级固定支出项目,均要纳入转移支付体系,并安排相应的支出基数。上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足额落实到位,以保证村组正常运转。同时,对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在确定转移支付时也要给予考虑。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完善乡镇国库建设,规范乡镇国库管理。推行税款直达,建立财政资金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三分开,严格拨付程序,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积极推进支出改革,全面建立工资专户。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从源头上控制支出。取消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全面实行乡镇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专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直达,优先保证工资发放。

  (四)理顺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真正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发、财政专户管理、银行代发、直达教师个人的办法,优先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要规范县、乡财政结算及资金往来,确保支出路径顺畅。严禁在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发的工作上走过场,对出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扣减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按照税费改革的整体要求,加大乡镇机构改革的力度,搞好乡镇机构的定编定岗定人定支,清理压缩超编人员,切实做到减人减事减支。要结合调整教育布局,适当集中办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认真执行省规定的中小学师生比例,严格控制教职工人数,尤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逐步实施清退计划。在妥善安排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大债务清理力度,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按照"先锁定债务,再逐步化解,逐步减少"的原则,认真清理农村债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对于不属乡镇财政负担的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清偿。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各乡镇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得打赤字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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