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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17号

颁布时间:2003-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整治工作,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集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以企业改制名义违规集资,有的以集资办学名义乱集资,有的以上项目、办企业名义非法集资,有的以“打会”、“邀会”的形式变相集资,有的以购房包租回购非法集资,有的以高额回报诱骗产权式商铺投资形式非法集资,有的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危害,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的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依法依规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之外,以还本付息、高额回报或者以支付固定的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偿集资。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一切因参与非法集资而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的规定进行。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新闻媒体不得为非法集资刊登广告;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帐户,不得为变相集资的房地产商提供按揭。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妥善处理非法集资的遗留问题。近年来,各地对非法集资的清理整顿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尚未完全处置完毕,特别是兑付资金难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案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政策,分清责任,督促有关责任人拿出兑付方案,筹集资金予以兑付。凡有资金的必须用于偿还集资人,凡有资产的必须拍卖变现用于偿债。对非法集资参与者聚集上访闹事等群体事件,要在做好宣传解释和劝导说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切实防止和取缔以新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往往利用人们的趋利心理,对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针对现阶段非法集资手段多、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危害大的特点,进一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不得擅自批准企业内部集资,严禁企业借改制之名乱集资,严禁借建项目、办企业和集资办学之名乱集资,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商打着投资、销售返租、回购和产权式商铺投资的名义非法集资,坚决禁止农村“打会”、“邀会”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坚决取缔地下钱庄,规范民间借贷,禁止高利贷。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地方政府负有领导、组织和协调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一批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严肃查处,并择机慎重地予以曝光。对制止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保证制止和取缔工作平稳进行,避免引起大的波动。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对查处非法集资不力或在查处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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