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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51号

颁布时间:200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意见》(鲁经贸中小[2005]8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鲁经贸中小[2005]81号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全省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全省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对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对治理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扎实地抓好这项工作,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治理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坚持治标重在治本,坚持治乱重在减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治理原则:

  一是要清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

  二是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四是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措施

  (一)改进企业审批办法,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严禁地方政府擅自出台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设立收费的基金。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做出分项限额的规定,对收费实行公开亮证,凡非亮证和限项外收费,企业都有权拒绝并进行举报。

  (二)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应立即予以纠正。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三)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控制向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 757号)等文件规定,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奖、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

  (四)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严肃查纠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借企业年审之机或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借企业转制登记之机,任意改变企业类型并收取管理费;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到非公有制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凡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加强群众监督。各级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联系点,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好环境。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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