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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减负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教育厅 省减负办
(2003年8月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努力实现“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努力实现“三个确保”

  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继续规范农村税费秩序,建立完善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推进配套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3〕29号)精神,按照“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要求落实配套政策;要防止乡村自立项目乱收费、搭车收费、强行以资代劳、提高收费标准;要加强“两税”附加的监管,改进结算办法,纠正“缺口下移”的做法,落实“正税和附加同比例结算、按比例返还”的规定,防止“正税挤附加”、村级收入落空。

  要落实好税费征收主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农税机关负责征收;易涝地区水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经省政府批准由农税机关负责代征。严禁乡镇、村组等非农税征管人员收税,严禁农税人员代收其他费用。“一事一议”资金,由村组织收取,严禁乡镇统一收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单位按合同收取。

  要做好农村债务化解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现场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暂停清收税改前农民历年欠款的规定,慎重处理农民个人的税费尾欠问题。对集体向农户的借款偿还问题,要作为化债的首要目标,落实好还款计划,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尽快化解,防止因“以债抵税”问题引发严重事件。

  要大力压缩乡村供养人员,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坚决停止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积极宣传,尊重群众意愿,有序开展。各地各部门在帮助灾区农村重建工作中,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要求农民配套,不得强迫农民出资或强行以资代劳。

  二、认真组织清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

  按照国务院部署,涉及农民负担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分级组织、分级实施的办法开展。清理范围是自1997年以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农民进城务工、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公安办证等方面的收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本辖区内执行省级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增设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情况和开展达标升级、集资摊派活动情况,并将清理审查结果于9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农民负担减负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提出处理意见(含项目、标准和依据),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 、省农民负担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减负办要组织专班,负责对省涉农负担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对没有参加审查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9月下旬,省有关部门要专题向省政府报告清理工作情况。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四项制度”

  今年,专项治理有四个重点:一是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农业用水方面,由省水利厅负责治理;农业用电方面,由省电力公司负责治理;农机管理和服务方面,由省农业厅负责治理。二是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治理。三是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治理。四是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生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治理。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一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由省物价局负责落实;二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三是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落实;四是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由省纠风办、省减负办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四项治理”和“四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抓好落实。省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加强协作。省政府督查室、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减负办要加强组织,经常督促,抓紧工作,务求年底取得实效。各责任单位要在年底专题向省政府报告治理工作情况。

  四、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中央部署,各市、州、县要在秋征和年底结算时,分别组织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省政府将组织专班开展重点抽查。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发现问题和纠偏处理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农民负担信访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发生群体事件和严重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工作,迅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稳定。

  五、加强领导责任,严防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

  要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实。要把减负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要求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农民负担“笼子”管理的规定。凡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或者违反规定引发恶性案件的地方,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三项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实行“笼子”管理和“一票否决”。

  六、适应新形势,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负担监督卡、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使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农业税征收主体到位、指导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并会同物价部门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法制部门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适应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减轻农民负担新机制,探索治本措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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