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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蔬菜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3年8月

  近年来,我省农村中小学的布局结构和办学规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寄宿制学校逐年增多,一些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供应的蔬菜数量不足、品种单一、营养质量较差,影响青少年学生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为尽快解决农村中小学校学生蔬菜供应问题,保障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中小学校寄宿学生的蔬菜供应问题,是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巩固和发展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成果,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和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高度,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新情况,研究解决和完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学生学习生活相配套的基地与设施,把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蔬菜基地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寄宿学生的蔬菜供应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就近为当地中小学校调剂、划拨一定的土地,建立勤工俭学蔬菜基地。勤工俭学蔬菜基地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统辖工作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解除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勤工俭学蔬菜基地面积可根据当地土地资源和学校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生均10—15平方米为宜。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建立中小学勤工俭学中心基地,开展规模化种植、养殖,集中解决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蔬菜、副食等供应问题。

  各级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制定农村中小学蔬菜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推进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蔬菜基地建设工作。

  三、勤工俭学蔬菜基地以学校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对基地面积较大、学校经营管理有困难的,可以部分转让给有生产管理能力的个人或组织经营,其上交学校的收入用于学生蔬菜、副食补贴。

  四、寄宿制学校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划拨的基地,开展种植、养殖活动。充分发挥基地的育人作用,按照教学计划和农作物种植时令,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身心相适应的劳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勤工俭学基地成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学生自己动手生产和加工的蔬菜、副食品等要无偿提供给学生食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由县、乡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补贴,或从基地转让经营的收入中解决,不另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五、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蔬菜基地在生产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使用对人畜无毒无害的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帮助学校落实基地,解决基地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农村寄宿制中小学蔬菜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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