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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城市供热的综合建设管理职能。

  2、城市污水处理的综合建设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城市防洪指导职能。

  2、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市政公用企业、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的职能。

  (2)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养护作业市场综合管理职能。

  (四)强化的职能

  城建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境美化、公交、路灯、燃气、供热、雨污水排放、污水处理、供水、城区内计划用水、城区内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方案。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城市管理业主招标、委托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设计审查、工程监交、行业科技管理和市政公用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五)负责组织市政公用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负责拟定公用事业的改制方案。

  (六)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补偿费、城市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各种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

  (七)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排水接管纳网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法的审批。

  (八)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城市亮化、户外广告、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美化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安排城市规划区绿化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树木砍伐、占用绿地和园林设施及新扩改建工程的园林绿化配套审批。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及管网设施的建设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公交客运市场的管理。

  (十二)负责城区防洪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设七个科(室)和直属单位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综合性文件起草、大型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和分送、催办、汇总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提案、议案、批评和建议。负责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车辆管理、文字打印、印章使用、机关卫生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劳资科

  负责局机关行政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局管干部的考察、考核和办理任免手续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干部、工人的录用、调配、奖惩、劳动工资及保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工人技师职务(职称)的评定、聘任和管理及人事档案管理、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干部工人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系统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和目标统计工作。负责管理维护建设计划和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负责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和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的收入、支出和拨付。负责维护建设工程的决算和正常经费的预算、结算工作。参与维护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控办商品的审查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工程计划科

  负责市政、园林、环卫、公交、供水、污水处理、排水、供热、燃气供应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综合协调服务。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检查督促局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报建工作。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公用行业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公用工程招投标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监交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局系统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局系统的科技规划及实施计划,负责本系统对外技术合作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以及技术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成果和优质工程的评选奖励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作。

  (五)公用事业科

  负责城市公交、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供应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供应、公交等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程进度与质量、竣工验收监交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项目引资。负责制定城区公交客运市场规范标准。负责城区公交客运市场和公共交通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的资质审查、报批以及价格改革方案的拟定与送审。负责城市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

  (六)城建管理科

  组织拟定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划和技术规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制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市场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养护管理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作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养护管理作业的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负责运用市场手段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和垃圾可再生资源进行配置。负责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国有资产的监督。负责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户外广告牌审批。负责城市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补偿费、城市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占用补偿费的收缴。负责城区全民绿化工作和社会性绿化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区砍伐、占用绿地和园林设施的审批。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统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负责垃圾袋装化推广工作。对垃圾、粪便处理进行监测。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和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和各种垃圾处理的检查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城建监察支队工作。负责市容环卫整治和创建卫生城工作。

  (七)法制科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并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受理、检查、控告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招投标依法进行监察。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1、根据冀建城〔1997〕376号文件规定,原城建监察大队更名为城建监察支队。原职能、编制、领导职数、机构规格不变。

  2、原衡水市节水办公室更名为衡水市城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及水资源费收缴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现衡水市节水办人员编制一分为二,一半划归水务局。

  3、原衡水市园林管理处更名为衡水市园林管理局(挂衡水市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定副处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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