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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十政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十堰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 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规范和指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疫情判定与分级

  (一)首例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市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级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诊断,报请省卫生厅确认;后续病例由市专家组确诊。

  病例诊断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更改病例诊断,由作出原诊断的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并附详细的更改依据和专家署名。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程度、传播特征和涉及范围,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般疫情:指本省其他市州或周边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本市存在着输入病例的可能,或市内出现经省级专家组确认的疑似病例;

  重大疫情:指市内某一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无续发病例,疫情未向另一县市区扩散;

  特大疫情:指市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

  (三)预案启动与终止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适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市卫生局接到预警建议后,立即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专家组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判定疫情级别,并上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疫情控制措施。

  预案的终止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未发生疫情时实行日常监测,由市、县(市区)、东风公司、乡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或预检分诊点、留验站和学校对发热病人进行监测。

  发生疫情时实行应急监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卫生、交通、教育、计生、公安、铁路、航运等部门以及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发现危险因素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日常监测。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开展发热病例的监测,每日上报前一天所发现的发热病例情况,包括门诊量、发现的发热病例数、需排查的留观病例数等疫情及疫情相关资料。留验站按规定对入市人员进行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巡查制度,发现发热病例后督促病例到医院进行检查与排查。如果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例异常增多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处理。

  2、应急监测。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我市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自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所有人员进行监测;由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对来自流行地区的流动人员与农民工、农村外出打工返乡人员进行监测。由各监测点通过非典应急网络每日上报前一天的监测情况。

  (二)疫情报告与发布

  1、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与发布,按省卫生厅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2、医疗保健机构确定专人,按规定时限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及相关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专人,对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乡镇(社区)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东风公司卫生处负责公司所属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全市统一举报电话:95120.市级疫情举报电话:8119773、8119916、8680015.各县市区在当地媒体公布本地的疫情举报电话。

  4、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坚持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疫情电话95120、8119773、8119916、8680015.

  5、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用信息网专报,没有疫情时实行文字报告,发生疫情时,实行《传染病报告卡》网络报告。

  6、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报告网络的运行维护。乡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报告使用乡镇计生服务网报告,与县以上疫情报告网联网运行,由计生部门负责其运行维护。

  四、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没有疫情发生的情况下,落实常态防治任务,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防治管理

  保留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机构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

  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

  (二)技术与物资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和各地的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预案。

  2、医疗机构监测点的准备。县以上医疗机构应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配备必须的设备;乡镇卫生院按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未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

  3、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准备。黄龙医院为我市城区定点传染病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红卫门诊部作为城区涉外定点医院,每个县市确定一所后备医院。

  4、人员与技术方案的准备。市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分别组建60~100人、40人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市级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与临床诊断专家库。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消毒处理、疫情监测、检测检验四支工作队伍,并制定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消毒与现场防护方案。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成立病例排查技术小组,建立医疗隔离制度、会诊制度、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病例转运制度与医护人员防护制度,并成立临床治疗小组,按病情的轻、中、重分别制定病例救治方案。

  5、培训与演练。实施市县分级培训制度。市级负责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县级负责乡镇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各种技术方案、诊断标准和预案等。

  开展实战演练。根据需要,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市性的重大疫情处理演练。各县组织本辖区内的模拟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演练内容重点为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机制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定点医院设置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演练的重点内容是疫情监测报告系统是否畅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重点场所消毒、个人防护。

  医疗机构模拟演练内容重点为发热病人的接诊及临床诊断(疑似)病人的治疗知识和技能,专家组对病人的会诊、疫情报告、病人转运、医护人员防护和在不同区域的更衣流程、隔离病区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等。

  6、物资准备。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清理现有的防治非典物资储备情况,补充和储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救治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消毒和个人防护物品储备标准市级20万元,县级10万元。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物资。

  (三)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教育

  1、以“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勤洗手、勤通风、讲卫生、讲文明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开展以“整治环境,清洁家园”为主题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四改、三进户”(四改:改水、改厕、改灶、改造环境;三进户:健康知识进户、卫生习惯进户、清洁卫生进户)等活动,彻底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

  3、在城市开展以清除暴露垃圾、消灭卫生死角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室内外环境治理,确保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4、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部和病区设置长期保留的健康教育专栏。各建筑工地对新招收的民工进行非典防治知识教育。市级电视台、电台、报社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保证每周一期专题宣传。各县级新闻媒体组织做好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

  (四)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1、信息收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地区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2、信息分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市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做出专题分析和预测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疫情特征及发展动态,向市防非指挥部提出防治工作策略。

  3、信息通报与发布。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负责对外通报和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对外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也不得转发相关信息。

  (五)日常防控措施

  1、医院感染控制。按规范实施医院消毒和个人防护措施,严禁患呼吸道疾病的医务人员上岗。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预防接种。做好常规疫苗接种,开展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加强乙脑、流脑、风疹、腮腺炎等疫苗的接种。积极在老人、儿童、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推荐流感疫苗和肺炎疫苗的接种。

  3、实行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网络报告,同时对所有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全部实施流调和疫点处理措施,不得放过一例可疑疫情。

  4、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督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

  5、学校消毒。进入应急状态至解除疫情期间,托幼机构和有住读生的各类学校,每周进行一次空气消毒。

  6、中草药预防。运用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督部门推荐研制的中药制剂进行中药预防和民间验方一般性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增强人群抗病能力。

  五、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1、决策机构。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是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决策指挥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2、日常管理机构。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组织日常防控工作。

  3、应急指挥体系。市、县(市区)、乡分级设立指挥部,发生疫情时,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市卫生局、十堰军分区、十堰武警支队等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书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

  2、防疫信息组。由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派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按时报告市内疫情;向现场派遣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对防治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协调流行病学专家研究制订预防控制方案;掌握各地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的卫生监督。

  3、医疗组。由市卫生局派员组成。负责确定定点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规范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运行;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检查督促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管理和调派市应急卫生救治队。

  4、专家组。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负责对市内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疫情动态,提出疫情分级预警和启动、终止预案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现场处置;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5、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派员组成。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疫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对防治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引导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媒体实施健康教育,编发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6、学校组。由市教育局派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提出停课建议。

  7、交通组。由市交通局、十堰火车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设立留验站;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8、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医药公司及通讯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拟定全市防治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落实全市防治非典所需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市场防治非典物资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市防治非典工作通信畅通。

  9、农村组。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派员组成。负责制定全市农村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农村防治工作情况,制订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策略。

  10、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派员组成。负责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非典流行区域治安管理;协助对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和市内外疫情协查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疫情对外发布。组织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2、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向农村扩散。

  3、教育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做好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大专院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在学校普及防治知识。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搞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预防监管场所传染病疫情。

  5、十堰军分区积极做好部队的防治工作,确保部队的战斗力。

  6、经贸、质监、药品监管、物价、工商部门要做好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物资市场特别是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并加强质量监督。防止借机倾销药品,哄抬物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广告等活动。

  7、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把好各出入口关,对各种交通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认真执行《旅客健康申报卡》制度,对司乘人员做好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防护常识,发现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特别要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及时通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情况,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保持社会的稳定。

  9、计划部门要根据疫情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10、财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1、涉外部门要做好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讲解,打消他们的疑虑,协助做好涉外人员防治工作。保障旅游、经商、访问者的健康安全。

  12、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流动民工的宣传、防护、监视工作,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对大型建筑中央空调和市政管网系统预防非典措施的落实,抓好生活、建筑垃圾的清运和消毒处理。

  13、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科研工作的支持,优先安排防治工作急需的应用研究。

  14、计生、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区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城乡基层的疫情监测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医学观察工作。

  15、外经贸、旅游部门要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体人员的防治宣传和相关管理工作。

  16、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群众积极参与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工作,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7、环保部门负责收治非典患者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隔离点的环境监测、保护和技术指导。

  18、大型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企业内预防控制工作,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落实企业内部的防治措施。

  19、爱卫会、环保部门要组织全社会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20、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2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组织本级卫生及相关人员落实返乡人员、流动人口的调查、登记,对返乡人员和一般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全市疫情监测工作,拟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方案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组织实施并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现场处置;负责指导现场采集样品、检验工作;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消杀灭和隔离现场消毒处理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培训;检查督导实施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开展疫情预报和预警。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疫情监测点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疫情;负责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样品采集,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落实疫区、疫点的消毒隔离措施;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指导和检查各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五)医疗机构职责

  1、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领导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2、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疫情及时报告。

  3、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控制院内感染。检查督促医务人员严守操作规程,做好自我防护,严禁患呼吸道疾病的医务人员上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病人转运工作。

  4、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专门培训。参与隔离点和疫区、疫点的医疗、护理工作。

  5、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应规范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各项工作,未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要设置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

  6、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和医疗救治工作,每日报告收治病例的动态情况。按病人救治方案和医疗护理的各项技术规范组织救治工作;做好病人救治设备和药品的储备工作。

  7、负责做好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遗体。

  (六)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市卫生监督局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防治非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学校卫生、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应急反应与预警

  (一)一般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工作目标:及时发现疫情,排查疑似病例。

  2、组织指挥。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一般疫情预警。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疫情的日常防控指挥工作。出现疑似病例的县级指挥部在预警后6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开始运行,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地的防治工作。其它县市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人员24小时待命。

  3、一般疫情处置。在实施常态防治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出现疑似病例的县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实施应急监测。

  (2)市、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在连接非典流行地区的市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公共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市交通局、十堰火车站组织启动各级留验站,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3)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进一步明确诊断。各级防治非典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人员24小时待命。

  (4)经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报请省卫生厅授权后,由市卫生局发布疫情预警。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公布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名单;媒体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宣传每天一次。根据需要应急接种预防其它呼吸道传染病的疫苗。

  (6)根据疫情变化,经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二)重大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工作目标:控制疫情扩散。

  2、组织指挥。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重大疫情预警,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市进入应急状态。全市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5小时内集结到位,实行集中办公,立即投入防控工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履行相应职责。

  3、重大疫情处置。在全市实施一般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全市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措施,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2)全市实施应急监测,启用全市流行病学调查专家库成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确定的疫点和疫区,由发生疫情所在地县市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处理,市卫生局派员指导。

  (4)市卫生局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病人救治和预防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

  (5)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医疗卫生机构、学校、车站、码头、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其他公共场所以及网吧。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非典疫情报告和现场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共场所的空气、物品的清洁卫生。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一次。

  对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公共场所,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封锁或关闭。

  (6)经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三)特大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控制目标:特大疫情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

  2、组织指挥。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特大疫情预警,由指挥长负责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各成员在预警后5小时内集结到位,开始运行。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履行相应职责。

  3、特大疫情处置。在全市实施重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全市动员,群防群控。加强社区、村组和家庭对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劝阻市民到疫区出差、旅游。

  (2)经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请省防治非典指挥部批准,由疫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在局部范围内停止公众聚会活动和公共娱乐活动;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经市教育局报告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并报请省防治非典指挥部批准,在局部区域范围内停课,并采取相应隔离管制措施。

  (3)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宣传的引导和管理。

  (4)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疫情督查和协查,扩大搜索范围。

  (5)全市防治非典人员、设备与物资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的供应。

  (6)加强病人救治。启动全市临床治疗专家库成员,支援重疫区定点医院开展病人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7)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宣布解除疫情。

  七、应急技术与措施

  (一)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3)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第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有关部门在疫区、疫点处理中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内外环境的消毒,开展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负责对死于医院外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按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处理遗体。

  (3)医疗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和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5)由省防非指挥部确定的交通卫生检疫站所在地的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卫生检疫,保障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转运。

  (6)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区、疫点内密切接触者经2周以上医学观察,无病例发生,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消。

  (二)流行病学调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临床观察病例,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并会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当地力量不够时,必要时请省卫生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协助调查。

  2、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分级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3、追踪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必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详细调查了解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接触时间、地点、接触方式,并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督促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地点实施医学观察,督促出现不适症状的一般接触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离开当地,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将要到达的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医疗救治

  1、病例收治原则和方式。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治工作遵循集中收治的原则。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按规范要求转往定点医院治疗。医疗机构按《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方案》组织病人的救治。

  2、病情动态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须每天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动态情况;病例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报告。

  3、标本采集。医疗机构负责采集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痰液、血清等标本,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采集、保藏、运输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4、一般医疗机构

  (1)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2)预检分诊点对就诊病例及其陪同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例进行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者,应迅速组织会诊及排查。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生对因发热就诊的病例,及时转诊到附近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医,不得擅自截留发热病例。

  5、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1)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进行建设与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生疫情时每日10时上报发热病人监测情况。

  (2)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3)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时,按照规定转送病人。

  6、定点医院

  (1)定点医院必须达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发生一般和重大疫情时,启用疫情所在地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发生特大疫情时,全市后备医院全部进入备战状态,腾空传染病区,人员、设备、药品到位,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2)定点医院和备用医院发现或接到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后,按照救治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4)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收治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非典病例。

  (四)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放射科、检验科、转运病例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及其它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公共场所等消毒处理,应按照《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尸体,原则上必须立即火化。

  (五)留验观察

  1、交通站点设置留验站,内设医护办公室、处置室、留观区等。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

  2、留验站对交通工具及交通站点上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做好安置工作。工作人员要及时询问留验人员病史及接触史,提出诊断处置意见,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3、留验站负责将其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转运到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并详细记载人员去向,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六)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执行。

  1、各县市区按《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的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预备隔离场所。

  2、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不得少于2周。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即可解除隔离;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被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立即解除隔离。

  3、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相应的生活救助。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并发给《医学观察通知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每日进行2次体温测量,负责做好医学观察记录;指导其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尽量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等。

  居家观察者出现发热症状后,负责观察的医生要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由当地卫生局指派专车转运到辖区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进行排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者,立即转运到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居家观察者的生活垃圾要用2层污物袋封闭盛装,由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定单位及时封闭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执行疫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器械和消毒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或监督。

  (八)农村地区预防控制

  1、农村地区建立乡(镇)、村、组非典防控责任制,落实返乡打工人员的监测和居家隔离措施,组织农民对居住地进行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室内通风。县市区直属单位派员包村,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2、农村地区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业主,必须对相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3、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知识宣传。

  (九)城市社区预防控制

  城市社区基层组织负责本社区的预防控制工作。

  1、在社区内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2、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员和建筑工地农民工的监测措施,指导社区内各单位、家庭正确实施预防措施。

  3、负责社区内的居家隔离管理。

  (十)学校预防控制

  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对教室、宿舍、餐厅、会议室等场所进行空气消毒,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每天对学生进行晨检和校医巡查制度,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负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必要时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十一)重点部位和人群的防控

  1、交通道口的卫生检疫。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设置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我市的人员,按照《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规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确保国、省干道畅通。

  2、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户的预防控制。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要详细登记外来人口进驻及健康情况。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效期14天)方可租住房屋。

  3、旅游和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的管理。在疫情发生时,应避免或减少此类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活动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制订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测量体温,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

  4、公共场所的防控。在疫情发生时,公共场所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坚持营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消毒、检查等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因防病工作需要而停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要求重新开业时,必须具备良好通风等防控条件,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检查批准后,方可恢复营业。

  5、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来自非典流行区的务工人员的登记工作,每日坚持测量体温,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司法监管场所的防控。对监舍采取消毒通风等措施,对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监控,进行体温测量,设立特殊隔离场所。对需要隔离的劳教人员采取隔离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纪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意见》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非典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经费支持

  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重点保障以下经费开支:

  1、非典培训工作经费;

  2、疾病预防控制所需工作经费;

  3、购买非典病人救治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等应急物资所需经费;

  4、病例和疑似病例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5、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的生活费用;

  6、一线医护、防疫人员的营养补助。

  (三)技术支持

  开展市、县两级现场处置、医疗救护、信息传递、实验室检验等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治管理及技术培训,实行分级培训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系统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对于部门、系统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在师资和教材方面给予支持。

  卫生部门要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针对培训对象所在岗位和防治工作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防治非典培训工作的管理。

  (四)物资保障

  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分级储备、使用方付款”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物资保障储备计划,由市、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非典预防控制、治疗等所需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工作。非典防治物资短缺时,由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向上一级非典指挥部申请调拨。

  (五)人文关怀

  各地设置的集中隔离场所,应遵循有情隔离原则,加强管理,为隔离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非典或疑似非典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九、督导检查

  (一)督查方式

  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

  (二)督查程序

  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检查督办意见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督查方法

  1、实地检查。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流调小分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电话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2、现场调查。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或模拟考核的形式,对重点防治场所、岗位、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查,并进行技术指导。

  3、实行督查责任制。把督查对象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追究责任。

  4、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预案涉及的有关技术方案和政策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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