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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操作程序(试行)

邯国资[2004]75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

  一、企业提出破产申请

  1、拟定企业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2、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

  3、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破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国资委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主管部门意见;

  (5)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

  (6)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7)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9)企业职工安置预案;

  (10)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11)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12)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属职工欠企业的要列出明细);

  (14)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属于企业内债的分类列出明细);

  (15)企业涉及的担保抵押情况;

  (1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上述工作程序完成后,由企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

  二、资产审计、评估及核销

  1、由清算组通过竞标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审计;

  2、由清算组通过竞标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破产资产(不含土地)进行评估。

  3、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程序由同级政府予以收回,依法处置。处置前,由清算组商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土地进行评估。

  4、在审计、评估过程中,涉及确属呆坏账和资产损失需要核销的,由原企业提交资产核销相关资料后,由清算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核销资产。(核销程序:以统考处为主,产权处参加,组织专家评定委员会,提出初步核销意见后,报市国资委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议定并出具核销文件。)

  5、由市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程序:由统考处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进行认定,出具相关文件,产权处依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提出核准意见后,报市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

  6、市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国土部门分别出具资产、土地评估核准(备案)意见。

  三、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

  1、资产处置前,清算组应与资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资产出让底价。

  2、由清算组制定招投标具体条件,并报法院同意后,采取竞标方式委托具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3、与资产受让方签订拍卖资产成交协议。

  4、办理破产财产移交手续。

  四、职工安置

  1、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债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核实和确认。

  2、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金。

  3、对自谋职业领取安置费的职工,由原企业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4、对被重组后企业录用的职工,由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和接续手续。

2004年6月30日印发
邯郸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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