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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94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对建设和保卫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使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落实。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调整抚恤补助参照基数的确定:

  (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以当地(所在设区市,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在乡特等因战伤残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标准,其他伤残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见附表)。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三)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4%计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计发。(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52%、50%、48%计发。

  四、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并列入市、县财政预算,省级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如果测算标准低于省定标准或出现参照基数负增长,计发抚恤补助标准维持省定抚恤补助标准不变。各地要确保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表:

  性质年抚恤金占参照基数的比例年抚恤金(元)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特等因战100% 8400

  因公98.1% 8240

  一等因战77.14% 6480

  因公76.6% 6350

  因病74.1% 6220

  二等甲因战39.3% 3330

  因公38.3% 3220

  因病37.3% 3130

  二等乙因战26.6% 2230

  因公25.6% 2150

  因病25.1% 2110

  三等甲因战17.3% 1360

  因公17% 1340

  三等乙因战15.4% 1210

  因公15.4% 1210

  与复员军人同时期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7.7——19.6% 139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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