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发[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设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设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04〕25号)规定,为了保证国土资源与规划机构分设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尽量保持工作连续性和机构编制与人员随职能划转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现对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有关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和资产负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编制的分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机关现定编65名(其中:行政编制58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按照国土资源局与规划局的职能需要,参照其他市定编情况,分配国土资源局机关编制40名(其中:行政编制36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分配规划局机关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22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二、机关在职人员的划转。将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勘查储量科、规划处勘察测绘管理科整建制划归国土资源局,将规划处规划设计管理科及规划处除县级干部以外的在职人员整建制划归规划局;将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执法监察科等综合科室的现有在职人员,按照个人报名、征求国土资源局与规划局双方意见、最后研究决定的程序和尽量尊重个人意愿、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原则平均分开。机关现有驾驶员(含行政关系在下属单位者),按照人随车走的原则划转。以上人员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先交后调的原则办理。各分局机关在职人员参照市局机关的办法划转。现有县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三、局属事业单位的划转。将土地评估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矿产资源开发中心、新华市场服务中心整建制划归国土资源局;将国土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更名为土地整理中心、规划与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更名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规划与国土资源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后,整建制划归国土资源局。将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测绘研究院整建制划归规划局。撤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其现有人员按照机关在职人员的办法,分别划转到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后另作安置。各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市局做法办理;各分局所属街道(乡、镇)国土资源所划归国土资源分局。坊子、寒亭分局所属勘察测绘队划归坊子、寒亭规划分局。
四、离退休人员的划转。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属于整建制划转单位的,随其所在单位一并划转;属于机关业务科室的,随其原在科室一并划转;局属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综合科室的,原则上按照原所在单位或工作分工在本级、本区内妥善安置。
五、资产债务的划转。机关一般办公用品按照物随人走的原则办理移交,领导干部用车按照车随人走的原则办理移交,其他车辆和大型办公设备以及资产负债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清查核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整建制划转单位的资产负债随单位整体移交。分设后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核定。各分局的资产负债,参照市局机关的办法划转。
六、组织实施。分设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有关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由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负债的划转,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分设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要迅速开展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各自的“三定”规定(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尽快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力求在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深化内部改革方面有新的突破与提高。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是市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加快城市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支持改革,勇于投身改革,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者,不再统一安排,可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同级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