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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联审程序促进项目落地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70号

颁布时间:2005-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联审程序促进项目落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联审程序促进项目落地的意见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规划局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

  为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

  (三)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以外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项目简介或可研报告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申报项目,对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由窗口开出征求预审意见函,交给申请人在办理相应手续时分别提交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窗口。

  (二)申请人持申请报告、项目简介或可研报告、用地现状图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人持申请报告、项目简介或可研报告和已办理完成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申请人持申请报告、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已办完的规划、土地预审意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待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后,由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送交市发改委窗口办理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应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二)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可研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应当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新增用地预审文件;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的土地证明。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承诺时限

  各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办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资料不全或有误的,将需要补充改正的材料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相关要求

  各级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各级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公安、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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