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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县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政[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县财政收入体制。现将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为了适应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以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各种不同类型市、县加快经济发展。按照省政府总体部署,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我市此次改革市县财政体制总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对所辖县市区分类实行激励政策,建立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原则是:

  (一)规范税收,调整分配。严格税收征管,稳定收入体制划分格局,保存量、调增量,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暂不集中县级增量。

  (三)普遍激励,分类定制。市对县通过实行收入返还政策,普遍实行激励机制,重点加大对扶贫县的扶持力度。

  (四)简明规范。在确保实现财政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前提下,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便于衔接和操作,保证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

  省、市、县财政收入划分保持原定体制不变,适当调整市、县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增量返还政策。

  (一)省、市对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以省、市2002年“四税”在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3年以后省、市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省、市对其他县市区?剔除扶贫县及高新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以2002年该县省市“四税”收入为基数,确定“四税”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县市区从2003-2005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分成增长率分别为9%、8%、7%。对分成增长率以内的收入,省、市不再实行原集中增量政策;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市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对高新区实行重点激励政策。市对高新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具体办法同上。

  三、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约束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体制优惠政策,抓住机遇,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要加强税收征管和收费管理,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严防搞虚收。省、市财政调整收入体制多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机关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为确保新财政收入体制正常平稳运行,对本激励体制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后一年,实行“四税”收入增长考核制约措施。一是凡享受工资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每年“四税” 增长率不得低于5%:“四税” 收入增长率低于5%的,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对上年超过分成增长率、得到超收全返的县市区,当年“四税”收入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度增长率的80%,增长率绝对值不低于9%,否则,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

  上述财政收入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在此期间,《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衡政〔2002〕29号)有关“四税”增量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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