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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29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省农业厅 2003年11月5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省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规划水产养殖业布局,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经营权,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结合我省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的需要,是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引导和促进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的需要,也是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养殖证的功能与作用

  (一)养殖证是明确生产者对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拥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三)当养殖水域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调查机构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四)单位和个人持有养殖证,才能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审批、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资格,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持证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认真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搞好水产养殖管理的基础,是发放养殖证的前提,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为主体,要符合本地水域滩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进来,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战略,同时,要考虑渔民对水域滩涂养殖的依赖性,为他们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二)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要根据本地已有的经济发展区划,制定适宜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做到先粗后细、先易后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产资源的关系,发展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各地应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的重点水域,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四)协调一致的原则。对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凡设有专门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并与有关县市的规划相衔接。没有设立专门渔业管理机构或水域滩涂权属有争议的,由毗邻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规划;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时,要征求同级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规划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

  养殖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凡是在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滩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养殖用途的区域中,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一)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申领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对已申领水产养殖证者,凡符合养殖规划的,可简化程序,凭旧证换发新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要限期调整。

  (三)对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重要湿地生态地区、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

  (四)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五)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与承包合同期限相吻合,但不得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六)省直管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省农业厅负责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农业厅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直管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工作,并保管和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省直管水域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殖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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