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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1989〕52号 

颁布时间:1989-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物资、外贸等企业普遍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两权分离,推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对于搞活企业、稳定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其它方面的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它是符合企业现状的一种比较好的经营方式。但是,由于对这项工作的理论指导不力和缺乏实践经验,再加上承包制推行的范围较广、发展较快、时间较短,企业在承包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出现短期行为,有的消费基金增长过快,有的承包合同不够严密。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方针、政策,把深化改革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以搞活企业为指导思想,把搞活企业和强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现根据《企业法》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比例的划分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对于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允许奖金进入成本的承包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包括新产品开发基金、后备基金)与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按七比三执行;同时,必须将企业超交返还部分的百分之九十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奖金不进入成本的承包办业,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同时,必须将企业超交返还部分的百分之七十五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商业批发、物资供销等人均留利高的企业和零售、服务、饮食等人均留利低的企业及减亏包干的企业可由当地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二、所有承包企业都要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从按规定交纳各项税金和费用后的企业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在企业开户银行专项储存,平时可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企业欠收时用来抵补承包任务的不足部分。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职工福利。

  承包经营者也要建立风险基金。企业当年盈利时,承包者可将兑现合同奖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充抵押金,作为风险基金专项存入银行。承包期满后,年年完成任务的承包者,本息都归本人。承包期内有一年完不成承包任务或发生亏损,应首先用承包经营者风险基金抵补并牙应扣除其奖金。

  三、大力提倡全员抵押承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提高职工参加管理的意识,与经营者共同承担在承包期内的经济责任。抵押金只能参与流动资金周转。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时,先用抵押金抵补合同任务。抵押金不能作为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再分配的依据。

  四、积极进行资金分帐制试点。今年各地市可以选择少数已承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按照《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试行资金分帐管理,划分国家和企业资金,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

  五、适度调整承包者的收入。承包者只完成年度综合指标时,保持其基本工资,奖金可略高于职工的平均水平;对超额完成年度综合指标的企业,必须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档次确定承包者的年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年收入的倍数,但一般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收入的三倍。对于少数贡献突出的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还可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已承包的企业,原合同没有规定承包者的超收分档奖励比例或低于上述比例的,按上述原则执行,具体兑现比例由发包方区别情况确定。经营者的兑现收入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职工平均年收入系指职工基本工资和经常性生产奖,不包括其它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凡承包合同规定经营者的奖金高于职工平均奖金一、二、三倍的,都应改按高于职工平均年收入的一、二、三倍的规定执行。对超高收入的经营者,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监督和审计制度。审计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民主考评等必要的规章制度,约束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所有企业都要严格财经纪律,不搞帐外资金。企业的购销活动经费、业务活动经费和厂长(经理)活动经费也应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围。要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责任感。

  七、推广竞争招标,优选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优化承包方案。需要承包而尚未承包的企业、承包到期的企业和中止合同需要重新承包的企业,都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大型企业的招标承包要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

  通过公开招标新上任的企业经营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履行聘任手续。对未进入承包组的原班子成员要按省委晋发〔1989〕1号文件规定同时办理有关免职手续。

  八、依法补充完善承包合同。原承包指标单一、合同不够完善、承包奖罚规定不够明确、承包期限过短的,要根据《承包暂行条例》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指标应包括技术改造、资产增值、归还到期贷款、劳动生产率等,承包基数一般应参照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确定。同时应明确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当年形成的问题不得挂帐。对少数企业指标过高、过低或因国家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确需相应调整承包指标时,要征得发包方、承包方同意,作出补充规定。

  承包期为一年的短期承包,要发展为一定几年的较长期承包。对通过竞争招标产生的经营者,本人素质高、经营效果好、职工群众拥护,特别是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方面成绩突出的,经招标承包评审组同意,可以在承包期末,续签承包合同。

  九、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承包合同不完善时,经双方协商,可以补充完善。发包方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或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确系无法完成承包任务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中止合同。但不得单方撕毁、修改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都应追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订立和补充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纠纷仲裁机关。

  承包合同期限未满,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调动或撤换承包经营者。经公开招标上任的经营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岗位时,必须征得职代会同意,报请发包方或干部主管部门批准。

  十、兑现合同工作要制度化。承包合同应形成半年考核、年终兑现的制度,并坚持一考核、二审计、三兑现的程序,未经审计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得兑现。

  兑现合同要防止只奖不罚的倾向。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一、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的办法。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挂钩,也可以实行同几个经济指标复合挂钩的形式。挂钩比例一般应以同行业人均税利率、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

  1988年底以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改进办法,由省经委、省劳动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从今年起,新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不再进入成本,一律实行“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的办法。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本着实际工资收入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结构工资等多种形式。

  十二、稳定、完善承包制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强化基础管理工作,把企业现代化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8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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