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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 [2003] 003号

颁布时间:2003-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认真执行鄂政发〔2002〕39号文件精神,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尽量缩短退役士兵待安置的时间。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发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和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不管。中省在荆和市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或配偶,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排,市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荆州市中心城区除外)。对确需社会统筹安置的对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中省单位安置计划由省政府统一下达。

  二、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得擅自放宽安置条件和随意扩大安置范围。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对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对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安排工作。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已按父母和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安置,而不能及时上岗的,其生活补助费由负责安置的系统或单位发给,统筹对象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四、要加快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步伐。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和补助费标准按《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执行,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子女和配偶后,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备案,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当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五、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具备安置条件的,要确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用工手续可按相关政策执行;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停产、半停产、破产或买断工龄的由所在系统或单位调剂安排,保证一次性就业。要积极向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广辟安置就业渠道。对完成当年统筹安置任务确有实际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安置系统退役子女或配偶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发《工作关系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业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遵守安置纪律。对年度安置工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对分配到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全市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荆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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