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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若干意见和关于对湖北省优质信用区域实施金融支持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1号

颁布时间:2003-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湖北省优质信用区域实施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下同)的金融服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支持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

  1、在现有基础上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签发权。

  2、合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

  3、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4、推行中小企业综合授信制度。要制定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允许企业在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加快资金周转。

  二、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各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6、各商业银行原则上要将新增信贷总投入的6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7、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对中小企业新增投入的年增幅不低于15%以上。

  8、对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

  9、各金融机构的县域分支机构,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型订单农业、农业科技示范园、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在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单户企业贷款比例。

  10、为国债开发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有关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扶持,原则上要全额满足企业的贷款要求。

  11、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受此类企业提出的正当贷款要求。

  12、凡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资信可靠、该项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企业出口退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13、与外商签订了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合同,或者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和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开立各类保函和申请出口信贷,同时享受政策性贴息。

  三、创新多种信贷投入方式,完善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体系

  14、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为大型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对其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15、对资信良好、确能还款的优质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也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信誉度等尝试非全额担保贷款。

  16、对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协议银行要积极配合,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17、对资金需求短、频、快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可通过审查企业法人代表品行,综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企业货款归行率、日均存款余额和企业纳税等情况,给予企业灵活、快捷的信贷支持。可以以企业法人的个人资产及无限责任为抵押,发放短期贷款。

  18、对部分原材料进出量大、通用性强、易保管保质、好变现的流通型中小企业,缺少抵押担保的,可以库存产品等流动资产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

  19、推广第三人财产抵押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一区域、同一行业或属于上下游关系的优质中小企业按自愿、互利原则进行中小企业联保、互保贷款。

  20、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

  四、转变观念,增强信贷营销意识和金融创新意识,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1、各商业银行要正确处理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辩证关系,提高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地方经贸部门的联系,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调整信贷营销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2、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动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

  2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营销力度,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建立科学的贷款营销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

  24、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水平。结合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不得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对优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

  25、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关于对湖北省优质信用区域实施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州)、县、乡搞好信用环境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就对优质信用地区(被省政府授予“A级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市”称号的地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优良信用地区增加授权、授信额度,切实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

  1、对优质信用地区人民银行将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2、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对优质信用地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大、中、小型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计划。

  3、对优质信用地区各商业银行要适度下放固定资产贷款权,优先安排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立项。对固定资产贷款,各商业银行可按上级行核定的基础转授权金额的上限转授,对优良信用地区的转授权额度要高于其它地区。

  4、适度扩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对优良信用地区提高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对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上级行核定的转授权额度的上限进行转授。适度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信用优良地区的情况及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适当提高优质信用地区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下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签发权。

  5、各商业银行要对评为优质信用区域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投入总量,年信贷投入增加总量要达到15%以上。对“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各当地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将新增存款的60%以上用于本地区。

  6、各县域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村科技示范园、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以及订单农业的发展。可在上级行、社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户企业的贷款比例。

  7、对优质信用地区的国债开发项目配套企业,各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原则上要全额满足企业的贷款需要。

  8、对优质信用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汇企业,因出口退税导致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各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9、对优质信用地区要优先试行出口企业自动核销,有关金融机构要优先受理优质信用地区与外商签订了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项目合同,或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和投资项目的企业申请各类保函和出口信贷业务。

  二、拓展新的金融工具运用,增加金融融资渠道

  10、优先在优质信用地区推广使用商业承兑票据业务。

  11、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优先在优质信用地区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保理、保函和国内信用证等新业务品种的试点。

  12、对资信良好、确有还款能力的优质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尝试非全额担保贷款的试点工作优先在优质信用地区进行。

  13、在优质信用地区除可实行第三人财产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优质企业按自愿、互利原则进行企业连保、互保贷款。之外,还可以探索其他信贷担保形式。

  三、改进服务质量,落实对金融优良区各种服务措施

  14、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服务,要把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倾斜作为进一步抓好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优质信用地区推广信贷管理负责制,明确业务受理时间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

  15、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营销,培植优良客户,开发新的信贷品种,提高信贷工作效率。要经常了解本地区的信贷需求,对现有的优良客户进行主动营销,并不断挖掘培植新的优质客户。

  16、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利率方式,可以有选择地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下浮。

  17、对优质信用地区要优先进行呆帐贷款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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