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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等九个部门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市计委、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

  (2002年8月)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进黄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在住房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二、整顿的内容与处理措施

  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众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凡是二OO一年元月一日以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项目及其交易行为和现在正在经营的物业管理和中介行为,都属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政府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3、对以自建职工住宅项目申报、与开发商联合开发、代建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严格查处,并按规定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补交出让金等费用。

  4、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招标未招标、应监理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或施工图纸未经审查而使用和擅自施工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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