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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公安厅以鲁公复〔2005〕3号代省政府批复,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淄政发〔2001〕204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淄博市公安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推进全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区或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户口和门(楼)牌一体化管理,为户籍管理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政策,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向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区或城镇招商引资,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市内外公民到城镇投资建厂、兴办民营企业投资达2万元,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2年以上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许在该城镇落户。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用、聘用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包括技校生)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其中具有生活基础和居住条件的其直系亲属可在其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落户;虽无学历和技术任职资格,但聘用期满5年以上(含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未分配单位的本人可先落户后就业。

  3.公民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面积达45平方米以上,并取得土地、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房产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城区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区,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区。

  (三)实行《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来我市工作而不在我市落户的,发给《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公民在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本意见中“城区”范围是指张店、淄川、临淄、周村、博山、高新区依据《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城镇”范围是指桓台、高青、沂源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和区辖建制镇。“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所。“商品房”是指同时具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契证的房屋。“合法方式获得住宅”是指公民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劳动(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子女。“内陆近亲属”是指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内陆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强化领导,加强宣传,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改革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至2005年9月底。

  (三)广泛进行宣传。全市公安、宣传和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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