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3]131号
颁布时间:2003-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111号)规定,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从6%提高到7%.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