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2003]115号

颁布时间:2003-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精神,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主要手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新生婴儿和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口。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户口人员的注销工作。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可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毕业后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广纳人才,拓宽进人渠道,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对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凭相关证明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五)今后各类人员常住户口迁入石市,以及在县市区间迁移户口的,除上述规定条款外,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的实施意见,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规范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按规定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四)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