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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参加山东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6号

颁布时间:2005-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参加山东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枣庄市参加山东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山东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将于2006年10月在烟台召开,为了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力拼搏,创造优异成绩,为全市人民争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可按上届标准,即每枚金牌奖励8000元,银牌奖励4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获得其他名次的每分奖励300元。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的名次,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每枚金牌奖励8000元,银牌奖励4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获得其他名次的每分奖励300元。

  (三)取得金牌的运动员,市政府给予记功奖励。

  (四)取得金牌的运动员优先推荐就业。

  二、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注册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进行奖励。

  (二)输送到上一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在省二十一届运动会中获得的奖励名次并计入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进行奖励。2003年12月31日以前输送运动员的,原输送教练员享受运动员奖金的20%.2004年1月1日以后输送运动员到上一级运动队的,原输送教练员享受运动员奖金的50%.(三)由市、区(市)级体校及有关训练单位的教练员所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省二十一届运动会并获得金牌的,其教练员由市政府记功或授奖。

  三、承担任务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奖励

  (一)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各区(市)及训练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振兴枣庄体育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二)对在备战二十一届省运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四、奖励审批

  (一)获奖运动员、教练员需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审核,从市财政专项奖励经费中兑现奖金。

  (二)运动员、教练员违法违纪或因道德作风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受到各类处分的,由各项目负责人和领队提出意见,经市体育局核实后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三)评选表彰工作仍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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