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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襄樊政发[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水利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兴建、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新的水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明晰产权为突破口,以资产经营为手段,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机制换效益,实现保值增效的目的。通过改革,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实现建、管、用和责、权、利统一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五条原则:

  一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群众投劳共建的,属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其产权归乡或村集体所有。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从实际出发,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

  三要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工作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汛、抗旱、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要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要严把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因改制而受损失。

  五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管理机制。改制前已承包、租赁的要加以规范、完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立即废止,重新协商签订。

  二、改革的范围

  主要是包括小水库、小机井、小泵站、小水电站、小水厂、小型饮水工程、堰塘(挡坝)、小型独立灌区等一批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组所有的饮水工程、水保设施等。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摸清底子。各地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确定改制范围。对于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作如下界定:县(市)、区水利部门管理或委托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县(市)、区水利部门所有;原属乡(镇)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产权归乡(镇)所有,并由乡(镇)水管单位进行管理;村组管理的工程归村组所有。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要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村级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由村委会组织,有乡(镇)财政、经管、水管人员参加组成资产核实小组,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报县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三)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承包、租赁和拍卖标的,应由县(市)、区和乡(镇)有关部门领导、村组干部、水利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确定。小型水利工程改制期限要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0~20年,不超过20年。

  (四)竞标投标。一般程序要求: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处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各乡镇招标领导小组宣布工程的标的,进行公开投标,公证员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决出最高价,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五)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工程产权所有单位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价款、交款的办法及时限、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条款,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乡(镇)水管机构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改革置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中置换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其置换的资金相应存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的资金专户;属于集体资产的,其置换资金必须存入乡(镇)或村集体资金专户。改制中置换的资金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都要保证全部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再建设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上述资金在使用时,必须报上一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属村组的工程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水管机构、农经站审批,并报县级水管单位备案;属乡(镇)的工程,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水管机构编制预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50万元的工程建设按照基建程序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改革的相关政策支持

  (一)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产权者和新建工程产权所有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或收回。因故确需变更调整的,要合理作价,有偿转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小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新建涉及到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内的占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或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可向当地政府提出保护申请,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事后有关部门应进行认真调查,对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险情,损失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因工程设施管理不力造成的险情,抢险费用由工程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

  (四)改制后的灌溉水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审定的农业供水价格,但对实行产权改革或新建的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农业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五)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进行垄断经营,不得借机增加不合理收费。经营者可以增加工程用途和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变更原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确需变更的,须与工程产权所有者协商;违反合同或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内容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工程产权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六)鼓励个人、集体独资或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建小型水利工程。但新建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切实加强对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水利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改制办公室。要深入基层,搞好组织实施,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地点和形式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管理,做到合理作价。要搞好改制的报批手续,及时掌握改制的情况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改制工程的档案和合同的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的宣传报道;水利、财政、土地、审计、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在政策上、技术上、操作上给予咨询和指导。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业务培训,提高经营者业务素质,搞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为农民自办水利创造条件,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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