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人字[1987]19号
颁布时间:1987-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体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体委、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6)体干字1133号文件《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市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市体委下放到区、县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基数
1.运动年龄不足三个月的不发退役费,运动年龄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发给50元退役费;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元;运动年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退役费基数为200元;运动年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退役费基数为300元。
2.运动员运动年龄虽然不满三年,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甲、乙级联赛等全国性的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退役费基数按300元计发。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
1.运动员在队试训,训练期间未间断而正式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从试训之日开始计算。
2.从工厂或大专院校直接调入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3.原为专业队运动员,退役转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留体委系统内部的),后因比赛训练任务需要又调回运动队任运动员的,其前后在队训练时间合并计算为运动年龄。如果第一次退役时已按运动年龄,领取了退役费,计发第二次退役费的运动年龄,只按第二次入队训练时间计算。
4.在职职工,借到优秀运动队训练,训练期间未间断而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可从借调之日算起。
5.原北京市二百中学(即二体校)1978年8月1日正式合并到体工大队,合并过来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1978年8月1日计算。
6.为迎接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而集训的中学生。比赛后选调入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7.已经宣布调整离队,后又从事业余训练和比赛,在此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关于减发或不发退役费问题
1.对于在队表现很差的运动员,由主管教练提出意见,经本班教研组和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减发或不发退役费的具体意见,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体委备案。
2.对于身体素质较好,技术发展有潜力或队内训练、比赛任务需要留队的运动员,无正当理由,不听劝阻坚决要求离队的退役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3.退役运动员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经一次分配不报到上班者,扣发30%退役费,第二次分配仍不去报到者,扣发50%;第三次分配还不去报到者,停发退役费。
4.凡未参加1985年套改体育津贴的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五、退役费审批手续
运动员被正式宣布退役离队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运动员退役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由单位审批,报市体委备案。退役费待运动员分配工作转人事关系的同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发给。
六、运动员退役所需经费,由各级体委预算经费内开支,财政部门不另行拨款。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198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