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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43号

颁布时间:200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现就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目标: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十堰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规范采购活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健全机构,各行其职

  成立“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采购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制定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监督检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等职能,具体工作由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主要履行组织采购活动、发布采购信息、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采购十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否则,市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核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十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按季报送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进行采购预算批复。

  四、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十堰日报》、“十堰信息港”等媒体刊载采购信息。公开招标的时间和地点,要尽可能的采用多种方式告知社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监察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招标过程。开标、唱标、评标、定标要连续进行,定标后现场宣布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立。对政府采购活动持有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财政局投诉。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对投诉处理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制度落实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政府采购法》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且承担义务的供应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市监察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监察。市审计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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