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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5]7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

  凡我市城乡居民,因干旱、洪涝、大风(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冰雹、风暴潮、病虫害、地震、低温冷冻、地质灾害及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对象核定

  灾情发生后,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分门别类搞好登记,优先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灾民列入救助范围。要严格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村(居)民小组初评后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后,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县区无力解决的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要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及时提出救济方案。

  三、资金或物资的发放

  (一)乡镇(街道)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放灾害救助资金或物资时应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救助的对象,公开各级拨付的救助资金或物资的数额,公开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时段和数量。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予以公示。

  (二)乡镇(街道)政府应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济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助款物的发放情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进行审批,并形成本级灾民的救助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灾民领取救灾款或物资时,应到乡镇(街道)政府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街道)政府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灾民领取救灾款或物资,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居)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要按照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预案进行资金或物资发放。

  四、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都应列支必要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发放的重点为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救灾资金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救灾款的具体分配、使用、发放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济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的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款、物分配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或控告的权利。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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