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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函[2002]28号

颁布时间:2002-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衡水湖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顺利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定要把衡水湖治理好”的方针,市政府决定按照“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级别管理”的原则,对衡水湖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桃城区和冀州市政府及市经贸委等部门,按市政府的要求,分别制订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并经市政府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船只的治理

  立即停止燃柴油的机动船只在湖内运行,停运之后,可进行改造,达到对湖区不造成污染,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可在启用饮用水源地之前,在湖区划定区域(只限岸边至梅花岛间)运行。

  燃汽油的机动船只停止在湖内运营。

  电瓶船和木船,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证照,并经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同意,可在湖内的指定区域内运营。

  所有营运船只,必须接受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的统一领导,规范营运,并逐步建立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协助管理处对船只进行管理。

  任何船只(含渔船),未经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批准,禁止进入蒲草芦苇区(鸟区)。

  (二)湖内各岛的治理

  梅花岛要立即取缔营业性饭店,旅游观光要统一管理。岛上要设立垃圾收集点,定期运回,统一处理。除马和骆驼外,不准再养殖其它动物。动物粪便要处理好,不得污染湖水。其它各岛今后不准人员进驻和养殖动物,不准建设建筑物,要按衡水湖规划进行绿化、美。

  (三)养殖业的治理

  1、水产养殖

  第一步,从现在开始,控制养殖规模,禁止发展新的水产养殖户,保持现有状态。

  第二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围堰养殖规模,逐步减少向湖内排放养殖废水,最终取缔;逐步取缔网箱养殖。

  2、畜禽养殖

  106国道以西至中隔堤之间(包括中隔堤平台)沿湖所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养猪、鸡、鸭、鹅、兔等养殖业,限期迁出或处理掉养殖物,并清除粪便等污染物,拆除养殖设施。今后不准再新建养殖设施,不准再新购进和放养畜禽。

  (四)工业的治理

  所有工业项目都要加大对污染源治理的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

  冀州市二甫铁厂向湖内倾倒的废渣、粉尘、垃圾,必须清出运走,恢复原貌。

  桃城区境内滏阳新河右堤、106国道以西的橡胶加工、电镀、煤场等必须搬迁。

  (五)饭店的治理

  106国道以西的饭店,保持现有数量,不准再增建新的饭店。并对现有饭店进行规范化整顿。所有饭店必须做到:(1)建立垃圾集中点,定期外运,集中处理。不准向湖区随意倾倒垃圾;(2)不允许向湖区排放污染物,必须修建双瓮漏斗式厕所及地坑式渗漏池;(3)所用燃料要从燃煤为主逐步过渡到以采用清洁燃料(燃气、电)为主,以减少污染源。

  (六)生活垃圾的治理

  沿湖周边村庄要提前一步,进行农村改厕。

  冀衡农场要成立物业公司,建立垃圾池,要有专职清洁工进行清理,及时外运。厕所增上化粪池,粪便和生活污水不得向湖内排放。并对沿湖倾倒的原有垃圾进行清除,拉运出去。

  冀州市区的垃圾及各种废弃物要集中处理,杜绝垃圾填湖造地。北环路以北至湖面的煤场要做好计划,限期迁出。

  要有计划的在106国道边设立一些垃圾收集点,收集垃圾,及时外运。垃圾点的设置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别实施。

  (七)城镇污水的治理和冀州市湖滨路的开发

  冀州市、枣强县及大营镇和故城县都要积极跑办污水处理厂项目,彻底解决和根除其污水对衡水湖及衡水湖引水渠道的污染问题。

  冀州市在未建污水处理厂之前,要采取应急导污措施,原则同意西线排污工程改造,将其污水处理达标后导入滏东排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衡水湖上游引黄沿线涉及到的故城、枣强、冀州三县市的城镇、企业、村庄也要采取应急治污导污措施,禁止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引水渠,以减少其污水对湖水的直接污染。

  冀州市湖滨路的开发,应首先把污水和垃圾处理好,总的原则是:污水不能入湖,垃圾及时清运;不能缩小湖区水面;不能影响衡水湖的景观。按照“拆旧建新、拆坏建好,尽量不再新占或少占湖边土地”的精神,可试验性的小面积少量搞一些体现古冀州历史文化特色的人文景观建筑,住宅建设压到最低限度,不得建设商业经营设施和大型经营性质的游乐设施,最大限度地留足观湖视野。冀州市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特别是湖滨路开发规划必须与衡水湖湿地总体规划相衔接,凡影响生态环境的要服从衡水湖湿地规划。

  二、各单位的治理任务及责任人

  (一)桃城区

  总责任人:肖振华  桃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责任人:徐乃起  桃城区政府副区长

  总责任人、副总责任人负责其境内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对衡水市政府负责。各专项治理的目标与责任人如下:

  1、所有燃油机动船只6月底前停止在湖内运行。该项工作责任人:王锋(彭杜乡乡长)、张占国(区交通局局长)。由彭杜乡政府下发停运通知书,区交通局收回执照。

  2、水产养殖保持现有状态,控制规模,创造条件,最终取缔。严禁违法捕捞、狩猎等行为。该项工作责任人:杜根卯(区畜牧局局长)。

  3、红旗商厦的养殖场,7月底前完成搬迁或转产,拆除养殖设施。该项工作责任人:朱金胜(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4、大赵养鸭场,7月底前搬迁出湖边并拆除养殖设施。该项工作责任人:王锋(彭杜乡乡长)、杜根卯(区畜牧局局长)。

  5、段村养猪场,7月底搬迁完毕并拆除养殖设施。该项工作责任人:郑建合(河沿镇镇长)。

  6、后韩养鸡场,临时垒高墙头把鸡舍围住(7月底前完成),今年年底前停产或搬迁。该项工作责任人:郑建合(河沿镇镇长)。

  7、严管区内所有工业企业都要加大治污力度,7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改造,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严管区内其它养殖企业、加工企业、生活垃圾、厕所等都要同步治理并达标,7月底完成。该项工作责任人:刘梅生(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局长)。

  8、106国道以西的饭店,7月底前按要求治理达标。该项工作责任人:刘梅生(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局长)、冯颖立(衡水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局长)。

  (二)冀州市

  总责任人:韩志刚  冀州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责任人:孙章良  冀州市政府副市长

  总责任人、副总责任人负责其境内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对衡水市政府负责。各专项治理的目标及责任人如下:

  1、严管区内所有工业企业都要加大治污力度,7月底前达标排放,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改造,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严管区内其它养殖企业、加工企业、生活垃圾、厕所等都要同步治理达标,并于7月底完成。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李祝伦(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刘长明(冀州市环保局局长)。

  2、二甫铁厂向湖内倾倒的废渣、粉尘、垃圾等污染物,7月底前清出运走,恢复原貌,达到标准,不能如期完成达标,冀州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李祝伦(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刘长明(冀州市环保局局长)

  3、北环路以北106国道以西,沿湖边的所有饭店,7月底前按要求治理达标,不能如期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李祝伦(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刘长明(冀州市环保局局长)。

  4、二甫铁厂东侧伸入湖内的一甫养殖场,7月底前搬迁完毕并拆除养殖设施,同时将粪便等污染物清理干净。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刘振月(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谢月才(冀州镇镇长)。

  5、王口村的养鹅户7月底前迁出并拆除养殖设施;魏屯新建养殖场不得购进和放养畜禽,经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批准后,改作经营其它无污染项目。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刘振月(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尚金亮(魏屯镇党委书记)。

  6、冀州市应急排污改造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今年内开工建设,争取早日完工。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韩志刚(冀州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责任人:李泽涛(冀州市水务局局长)。

  7、从现在起,对湖边垃圾进行清理,7月底前清理完毕,今后禁止随意堆放、倾倒垃圾,禁止垃圾填湖造地;北环路以北的煤场要在10月底前迁出。该项工作责任人:张新广(冀州市建设局局长)。

  8、湖滨路的开发要按衡水市政府批准后的规划和原则进行建设。该项工作牵头责任人:孙章良(冀州市政府副市长),责任人:杨双月(冀州市旅游局局长)

  9、水产养殖控制现有规模,创造条件,逐步缩小面积,最终取缔;严禁违法捕捞、狩猎等行为。该项工作责任人:李文絮(冀州市水务局副局长)、崔继荣(冀州市渔政站站长)。

  (三)衡水市经贸委

  总责任人:付兰玉(衡水市经贸委副主任)。全面负责冀衡农场及其水面和所属各岛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对衡水市政府负责。各专项治理的任务和责任人如下:

  1、所有工业项目都要加大治污力度,到6月底确保达标排放,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外迁。对不能按期做到达标排放,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项目,予以关停改造。该项工作责任人:张俊亚(冀衡集团总工)。

  2、冀衡农场要在7月底前建立垃圾池,收集垃圾,及时外运;厕所增建化粪池,收集粪便及生活污水,并及时外运;原向湖边倾倒的垃圾予以清理外运,并于6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责任人:张俊亚(冀衡集团总工)。

  3、立即取缔梅花岛上的营业性饭店。除马和骆驼外,不准再养其它动物,立即取缔养殖的其它动物,不准再新建建筑物。垃圾和动物粪便要处理好,不准污染湖水。其它各岛不准人员进驻和养殖动物,不准建设建筑物。该项工作责任人:吴秋月(衡水市经贸委能源科科长)。

  (四)衡水市水利局

  总责任人:郑秋辉(衡水市水利局副局长)。负责衡水市水利局养殖场的治理和衡水湖引水沿线治污督查工作。并对衡水市政府负责。

  1、衡水市水利局养殖场,要在7月底前处理掉养殖的鸭等动物,并拆除养殖设施,清除粪便等污染物。

  2、会同衡水市环保局加强对衡水湖引水沿线污染源治理的督查和协调。

  (五)衡水市直其他部门的任务及责任人

  1、立即帮助冀州市、枣强县城及大营镇跑办污水处理厂项目,争取列入计划,早日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衡水市计委主任严栓庄负责落实。

  2、抓紧跑办引卫农灌项目,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结合改造衡水湖引水线路。该项工作由衡水市计委牵头,市水利局主办,市环保局协办。责任人:焦建宁(市计委副主任)、王义(市水利局副局长)、宋海水(市环保局总工)。

  3、立即着手做出衡水湖整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该项工作由衡水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峰牵头,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冀州市政府配合办理。

  4、从现在开始,着手研究饮用水源地启用后湖区综合开发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尽早提出相关的政策和意见。该项工作由衡水市计委主任严栓庄、市财政局局长韩石利牵头,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主任王郑敏、市水利局局长高双臣、市土地局局长耿国英和冀州市政府、桃城区政府、衡水市经贸委参与办理。

  5、在106国道西侧设立垃圾集中点,由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负责做好规划,协调建设,集中收集,及时外运,8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责任人:王郑敏(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主任)。

  6、统一管理旅游观光船只,并逐步建立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于6月底完成。该项工作责任人:王郑敏(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主任)。

  7、衡水市工商局、土地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在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请衡水市中级法院给予支持和配合。涉及到原衡水市有关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证件,请以上部门依法予以废止。

  三、组织保证

  为加强对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衡水市政府已成立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彦明为组长,副市长孙志人为副组长,衡水湖湿地保护管理处、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土地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指导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桃城区和冀州市政府及衡水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衡水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分工,按既定的“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级别管理”的原则,统一时限,统一行动,加大力度,加强领导,按实施方案的要求,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搞好本区域、本系统内的治理工作。衡水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积极行动,参与和支持治理工作,共同努力,确保把衡水湖治理好。不能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分别由桃城区政府、冀州市政府、衡水市经贸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衡水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如无正当理由,衡水市政府要通报批评,必要的要给予处罚;对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市政府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督查组要加大督导和协调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桃城区、冀州市和衡水市直有关部门在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作用,多向基层和群众讲道理,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基层要多想办法、多担担子,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期,消化在当地和系统内部。在此基础上,对经过多方面做工作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向衡水市政府写出报告,申请依法解决。届时,衡水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级别管理”的原则,所在市(区)、乡(镇)、村各级政权组织也要协调联动,互相配合,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证实施方案的落实,确保衡水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确保湖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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