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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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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该行业、该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主导工种(职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外经贸、国资、财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届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参加首席技师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省级一类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获得者,以及近4年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泰安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泰安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由各县市区、市以上单位从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首席技师人选中推荐,一般从各类技能大赛中产生。

  第九条 首席技师按下列规定评选产生:

  (一)各县、市、区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市以上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

  (三)泰安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泰安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十条  申报推荐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同时为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纳入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可以安排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个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应承担公共建设技术、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老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首席技师应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革新,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首席技师动态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市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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