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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37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财政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

  原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

  1、原衡水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衡水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衡水市卫生局承担。

  3、原衡水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四)转移和下放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在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6、企业内部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内部工资支付管理职能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衡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衡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衡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及市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协调经贸、工会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聘用、管理工作;承办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工作。

  (八)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九)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管理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十)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市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建和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局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综合协调局内各科室工作;承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及有关会议的组织记录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局党组及行政印章管理、机要保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承办上级交办督办事项及反馈;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基建维修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建设、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考核培训、奖惩、人事任免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其余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评定工作;承办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定报送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全市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及政策;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审批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职工下岗手续;审核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促进再就业资金;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协助财政部门抓好企业资金筹集;指导开展各项再就业服务;负责抓好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再就业生产自救基地建设;负责全市就业经费和市级扶持生产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建设;负责就业训练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管理或指导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工作;按分工负责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衡就业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衡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外国在衡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督促落实失业保险费率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工资科

  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发布年度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拟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科(法制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审核驻衡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市属企业集体合同;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制定各类用工单位用工政策,审核招工启示、简章并协调招工及备案;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办理职工调配和驻衡中央直属企业、市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奖惩草案;参与评定国家及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职权;组织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行为实施劳动监察;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五)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企业职工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并监督指导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负责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跨市区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六)养老保险科(衡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农村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工作。制定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保险政策、规章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以及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审核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计划;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按规定承办驻衡省属企业、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负责全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和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进行工伤认定,并组织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和监督养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农保基金的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并对农保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审计等工作。

  (七)医疗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费医疗政策,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审定;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办法;负责监督、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运营等;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审定、启动、运行和政策制定、调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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