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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荆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建设零星住宅的通知

荆政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在荆州市中心城区实现住宅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管理目标 ,现就在荆州市中心城区禁止建设零星住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荆州古城内,除传统历史风貌街区可按规划进行恢复性的住宅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住宅的新、改、扩建活动,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不得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居民现有住宅被列为危房需拆除新建的,一律出城异地安置建设,严禁在原地重建。 居民出城异地安置建房的,可享受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 行制定。鼓励规划允许的商业、旅游、文化等项目的开发。开发商在实施此类项目开发时,如拆迁安 置确有难度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心城区购地自建职工住宅,以及以出地方式与开 发商合作开发住宅。职工住房困难的,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国家有关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帮助解 决。

  三、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城中村”村民建造单门独院的自用住宅。有关部门或 单位应组织村民和现有单层私房的市民,以合作建房的方式建设以多层住宅为主的自住楼 .自住楼的户型面积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控制,自住楼房不得对社会出售。因 建设自住楼而腾空的住宅用地应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划统一调剂使用。开发商不得 利用“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

  四、对国有改制企业的闲置用地,一律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储备收购,属经营性用地的应 按规划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商。禁止任何单位与开发商对手交易,或以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方式建设商品住宅。

  五、今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旧城改建项目占地面 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新区开发项目占地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对低于此标准的开发项 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荆州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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