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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费实施优惠政策的意见

荆政发 [2003] 027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用环境建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减轻银企负担,加快“工业兴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金融的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3〕25号),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费问题实施减、免等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化和降低企业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相关收费标准

  (一)房产部门收费。对工业企业新办抵押贷款手续的,只收登记费、评估费。登记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服房〔2002〕177号文件规定的50%收取。评估费按抵押资产评估值的1.5-2‰收取;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房产部门只收测绘费、评估费、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其中银行部分按照荆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若干政策意见》(荆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买方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费。对工业企业新办抵押贷款,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代理服务费、评估费。评估费按评估值的1-2‰收取,但单笔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代理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以旧证换新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工本费;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国土资源部门只收登记费、工本费、测量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费、测量费按现行标准的60%以内征收,工本费按规定收取。另外经营性的评估费按评估值的1-3‰以内收取,但单笔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代理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80%以内收取。

  (三)工商部门收费。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的0.5‰收取。

  (四)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动产抵押评估费按省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但单笔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五)契税。由财政部门按银行收回抵债资产交易额的1%收取。

  二、规范抵押贷款期限和抵押物的抵押与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及相关收费标

  抵押物的抵押和权益登记有效期以及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约定的期限,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期限。抵押有效期限应以贷款收回之日终止,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评估、鉴证收费。企业抵押登记期满不能还款需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抵押展期的,不办理任何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抵押合同期满仍不能按期还款的,国土资源部门或房产部门可接受银行的委托,依据土地和房产权属人与银行签订的处置协议以及法院的裁决文书,对土地和房产进行代理储备和转让变现。在代理储备期间视同已过户,但不办理过户手续,不收取任 何费用,第三方不得办理查封、破产和职工安置等。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税费在土地和房产变现后,参照荆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若干政策意见》(荆发〔2000〕12号)有关规定收取。

  三、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

  对银行与债务人已达成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资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办理;对抵债资产抵偿给银行之前所发生的各种应缴税费,有关部门只能与原抵债资产所有者协商处理,不得向银行收取。

  四、规范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管理

  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以及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到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其它执法部门不得直接干预和检查,应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站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荆州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真心实意地支持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做好处置抵债资产等工作。对在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擅自扩大税费收取范围,提高税费标准和实施强制服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银行保值增值。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收回了大量抵贷资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也形成了大量的如房屋等闲置自有资产,为了资产保值增值,银行采取出租、拍卖、销售等措施应属于合法合规行为,只要手续和收入核算合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能作为违规问题查处。另外,各银行要抢抓机遇,用足用活金融政策,着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贷款营销力度,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实现“工业兴市”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荆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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