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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夜景设施和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2003]158号

颁布时间:2003-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夜景设施和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强化城市容貌环境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现就加强夜景设施和户外广告牌匾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夜景设施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

  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市区夜景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明确各街道和建筑物夜景设施的风格和主题。市区主要路段沿街单位、重要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高大楼寓产权(租赁)单位要按照城管部门要求安(增)装夜景照明设施。高大建筑及标志性、景观性建筑要增设楼寓射灯和轮廓灯。沿街商店、宾馆和文化、娱乐、体育等单位要增(改)装霓虹灯及内打灯设施。设有临街橱窗的单位要安装橱窗灯。

  市城管局和各区要积极推进夜景示范街建设。每区选择2条街道作为示范街道,11月5日前将街道名单报市城管局批准后,立即着手各项准备工作,年内搞好规划设计,2004年5月1日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要加强夜景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外观整洁;图案显示完整;设置安全牢固;功能良好、按要求时间(每日不少于5小时)亮灯;要明确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和出现残缺破损问题,3日内予以修复。

  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影响城市容貌和档次低劣、陈旧破损的夜景设施限期拆除或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整治户外广告,提升城市容貌品质

  市城管局和各区要按照“总量消减、布局合理、档次提高、设置规范”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加大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力度,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改造的立即改造。今年底明年初,重点拆除中山路、裕华路、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和火车站广场等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未经批准违章设置,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空牌3个月以上,陈旧破损、有碍观瞻,体量过大与楼体不协调以及存有安全隐患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拆除的楼体广告。对需要改造的,要认真按照要求抓紧改造,严格控制体量标准,在5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米;在5层以上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35米。同时,要大力推广霓虹灯或全部密排管霓虹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和新工艺,做到和谐美观、高雅大方,真正展现出省会城市的现代气息和文化品味。

  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各区负责具体实施。城管部门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在市区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方案未出台前,暂停审批各类户外广告。

  凡确定拆除和改造的户外广告,有关建筑物产权单位和广告业主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按要求拆除或进行改造。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拆除,以料抵工。

  三、规范牌匾字号,美化街区景观

  目前牌匾字号设置过多过滥,缺乏整体的协调和美感,影响了街区景观和城市品位。为此,再次重申牌匾字号设置标准:实行一店一牌,内容健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倡中英文对照书写;牌匾长度不得超过店面范围,高度应控制在12米以内(多层建筑可适当放宽至2米);同一建筑物及相邻门店牌匾规格尺度、质地和风格应统一和谐;要采用内打灯式灯箱,鼓励应用霓虹灯、LED组合、铝塑板板面、铜字字后霓虹灯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光源,从严控制外打灯、喷绘画面等形式单一、技术落后的牌匾。

  各区要在市城管局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沿街门店牌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当前,各区要立即对辖区内门店牌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抓紧组织进行清理和整改。要突出整治中山路、裕华路、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和有关门店牌匾示范街(具体任务由市城管局另行下达),确保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长效管理措施,展现城市魅力

  城市夜景设施和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城市风格和特色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体现。因此,各区和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真正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市区街道容貌环境考核公示内容,真督实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城管局要增强规划先导意识,邀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搞好有关专项规划设计,使之发挥出前瞻和引导作用。各区要高度重视,在区建管局设立专门机构,抽出精干人员,依法搞好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电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配合工作。电业部门要对公益夜景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给予适当的用电优惠。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省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服从城市管理需要,积极搞好夜景设施建设和户外广告整治,共同推动城市容貌环境的改善。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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