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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业性加工行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对个体、私营工业性加工行业纳税人现金交易多、生产时间不固定难以控管的实际,为加强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税负,在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该行业实行“ 以电控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电控税”就是各级地税机关根据个体、私营工业性加工业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消耗“工业电”的数量,按着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该行业纳税人消耗每度电的生产 量、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测算,并按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消耗单位电量应负担的应纳税额的管理办法。

  二、凡是个体、私营工业性加工行业纳税人,以消耗“工业电”为主要生产动力,生产中的用电量与生产量及销售收入成一定比例关系,但由于帐目不健全,不能准确核实其生产成 本、费用和经营利润,不能实现按帐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的,均可适用“以电控税”管理办法。

  三、县级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工业性加工行业纳税人进行清理摸底,确定管理对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各类纳税人 单位用电量的税收负担;在保持行业单位用电量税收负担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该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用电量税收负担。

  四、基层地税机关要把“以电控税”工作同农村税收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税务管理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行业税收标准,严防“人情税”、“关系税”。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该行业税收管理的领导,积极推广应用“以电控税”计算机管理软件,切实做到“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六、各级电力供应部门,在每月每抄录用电户当期用电量的同时,将各用电户用电数量及详细清单,盖章后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将以此为依据,核实用电户当期应纳税额, 依法征收应纳税款。

  七、电力供应部门抄送给地税机关的用电量数据要及时、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或拖延提供,对提供虚假数据,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地税机关和电力供应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地税、电力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强对该行业税收管理部门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计算机联网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提请,电力部门可采取 拉闸、限电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及时纳税,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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