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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安监局关于荆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荆政发[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监局制定的《荆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荆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荆州市安监局 2003年8月27日)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

  (三)针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投入计划,确保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 师制度。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实施。

  (六)使用和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 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八)组织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管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建档、整改和消号制度。 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和处理。

  (十一)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的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由单位予以明确,未明确的视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在追究责任时,同时追究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由政府、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因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罚款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处分。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处以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要根据调查结果,确认承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和阻挠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管理

  (一)荆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3人以下的死亡事故,由荆州市安监局组织调查处理;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监 协助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调查结果,确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各级检察机关决定;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监机关决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 监察机关和任免单位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荆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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