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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颁布时间:1996-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确保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征拨方式

  (一)高等级公路工程系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包括设计内的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及其他公路配套设施用地)全部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根据公路工程用地特点,采取边用地、边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的办法。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申请报批手续,统一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办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负责提供有关用地文件和资料。为了避免用地纠纷,永久性用地可采取边建设边勘界的办法,勘界费用按国家测绘局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的低限标准计取。勘界成果作为土地使用权报批文件之一。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不允许因权属争议未及时得到解决而防碍公路施工建设。

  (四)公路建设用地采取由政府统征统拨的办法,征地协议在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征迁办公室的主持下,分别由高等级公路项目办与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永久性用地的报批,以县(市)为单位汇总,逐级上报。

  二、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一)高等级公路项目设计内的工程建设和因征地而搬迁新建所需用地,均免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期内免收土地使用费(税);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造地费适当减免。

  (二)土地补偿标准。将所征用农田按高、中、低产田4:3:3比例确定,补偿基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65号文件规定基础上上调百分之四十。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特殊情况,征用土地按补偿基数的4倍进行补偿。

  人工草场和林地补偿参照邻近耕地标准执行;宅基地、农村道路、人工修建正在放养的渔塘等比照邻近耕地标准进行补偿。无直接投入的土地和天然草场不予补偿。

  占用国有耕地,按征用同类集体土地的75%进行补偿。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无基础设施的空闲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占用已出让土地按原出让价(包括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征拨荒芜二年以上的耕地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按该耕地补偿基数的一倍计算,宿根作物按二倍计算,蔬菜、果品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低倍数支付。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含2亩),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土地补偿基数的二倍补助;人均耕地2亩以下、1亩(含1亩)以上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三倍补助;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四倍补助。

  (五)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结构及新旧程度,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电、暖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520——630元补偿;

  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00——350元补偿;

  3、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50——290元补偿;

  4、土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150——180元补偿;

  5、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6、破旧危房按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六)对于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各地政府要优先安排。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矿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取用的砂石料,免收资源补偿费(以营利为目的除外)。设计内的施工临时用地,凡对青苗、草场、林木、水工设施、电力、通讯设施、道路等造成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并参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需要复垦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如期复垦。

  (七)对于需要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在征地预告发布后,不得再种植多年生植物或建造构筑物,更不许出让;对擅自种植或建造的不予补偿。

  (八)耕地被征用后,各级土地开发部门要及时督促土地被征用的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计划地组织开荒造田;有条件的乡村可适当调整承包耕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垦的国有荒地,可等量无偿划拨给集体,由农户承包使用。

  (九)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砍伐后的树木归原经营者。

  (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在天然河渠中提取施工用水和饮用水免收费用。各地电力部门对公路施工中用电要全力保障。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协调工作。

  土地征迁的具体工作,在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征迁办公室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沿线各地(州)、兵团师(局)及各县(市)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各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按照自上而下,统一政令,统一行动,分段负责,层层包干的原则,处理好土地征用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工作,保证建设用地的按时划拨。

  四、本《规定》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

   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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