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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5]44号

颁布时间:2005-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最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严格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和供养标准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⑴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⑵无劳动能力的;⑶无生活来源的。各地要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发给《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供养待遇,做到应保尽保。

  (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内容的实际需要,2005年全市供养标准暂按集中供养年人均20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1200元执行,以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二、 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新机制

  (一)五保供养经费的承担比例。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由农村集体供养的五保供养机制已不适应目前的五保供养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为主,市、县、乡、村四级联保的五保供养新机制。根据我市及各县、市、区的经济状况,经研究,确定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管委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村按1:5:3:1的比例承担,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村按2:4:3:1的比例承担。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下年度供养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足额列支。

  (二)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筹集四级五保供养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足额安排预算,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集中供养人员按月按标准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按月按标准直接划拨到指定银行,五保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取款不便的五保对象,其存折可由乡镇敬老院或民政办代管代发。集中供养人员所需物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配送的办法。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三、全面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充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敬老院,制定改造建设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从今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市福彩公益金列支1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市、县、乡按1:1:1比例配套,多方筹资,集中对敬老院进行改造完善。三年内,全市建院率达到100%,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70%左右,五年内实现愿进全进。

  建立敬老院院长负总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和由院民参加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民主管理体制。要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美化居住环境。敬老院可按照5:1的比例聘用服务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以种植、养殖、加工为主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副补院,改善和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四、切实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

  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从2005年起,由政府统一出资,将五保对象纳入合作医疗范围。市级从财政和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市级补助、县级配套的办法,资助五保对象加入合作医疗。实施医疗救助的地方应首先解决好五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并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和乡镇敬老院建设,“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和衣被,要优先用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之需。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五保供养管理,努力使广大五保对象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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