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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日

  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78号)精神,增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分类改革、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的目标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WTO规则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以下简称改制)工作,并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届时由市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

  三、改革的形式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产权出售、财产租赁等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提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属于竞争性行业,国有资产可以大部分或者全部从中退出。这些企业在产权变更后,应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改建为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改为公司制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规定,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省和我市对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地方社会保险政策

  1.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别以2001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改制后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经财政部门认定,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1年9月全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对改制前已离(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其养老金项目、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清理认定。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足额按时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

  2001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其养老金调整统一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即待遇差)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差为2001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待遇差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待遇差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按《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6.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有关规定计发的,仍维持不变;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移交规定执行。

  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对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按规定承担退养人员的退养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参加工作当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参保和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9.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改制后都必须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税收政策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和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政策

  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参照《规定》协商确定。

  (五)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改制单位应收帐款应经有资信资格的中介机构认定,报财政部门审定,3年以上(截止2001年12月31日)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零值计算;确定无法收回但又证据不全的可按账面值的30%计价;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符合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作为坏账处理,未取得法律文书的,按账面值的60%计价。

  3.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转让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30%;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10%的部分,给予3%的优惠。实行分期付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自行处置该项资产,如确需处置,必须经出售方同意。

  4.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产权转让应按合法程序,经由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价或评估值,并由同级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10%的,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1992年末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设备购置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职工集体持股。职工集体持股可以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给个人,职工可以分得红利,但不具有所有权。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采取职工集体持股形式,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0〕118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0〕160号)精神执行。

  6.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部分作为职工集体持股。职工可以分得红利,但不具有所有权。

  7.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科研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作价入股,其占企业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将无形资产的20-30%以个人股形式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研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安置职工。对改变事业单位国有身份的干部职工,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可按照全市上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低于全市上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上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对干部职工进行补偿。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混岗中集体职工的补偿,有集体资产的按照集体企业改制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经产权界定确属没有集体资产的,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规定的职工补偿标准执行。科研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给职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化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体或划块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以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10.国有企业性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参照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查,资产处置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

  11.工程勘察设计集体企业改制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可参照武汉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指导协调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武集改办〔2002〕1号)执行。

  (六)其他相关政策??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改用其它名称的单位,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在改制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工资总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同时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意见》(鄂政发〔2000〕63号)实行年薪制。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工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进行项目核算收入分配制试点,探索科技骨干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

  (4)单位改制后,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实行工效挂钩的,首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改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房产、土地登记、供水、供电、通讯过户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税费减免,应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执行。

  五、改革的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建制形式,起草改企建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后,报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单位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帐进行清理,应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其中确须报废报损、核销的要报同级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四)改企建制的申报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企建制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资部门批准后,到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销事业编制,同时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同级国资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资产评估确认,资产处置,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到市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签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实企业资质级别,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省经贸委审批;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各单位要注意做好职工,尤其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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